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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申报企业】第一次申报是在6月10日之前!2022年高科技企业开始承认!

时间:2023-03-02 23:26: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老城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号(国科化(2016) 32号)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号)、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号(国科化(2016) 195号)

一、高新技术企业识别

(a)申报范围

符合《工作指引》的第11条规定。

(补充说明:1 .申报企业至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账面征收。2.通过公认的高科技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通过2019年承认的高科技企业,2022年必须再次申报承认。3.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要想重新申报必须承认和重命名的企业,必须先完成改名程序,然后申报承认。)。

(b)申报时间

2022年将安排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第一个网络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10日,第二个网络申报截止日期是7月31日。

(c)申报程序

1.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11条进行自我评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申报判定。

2.申报企业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章程管理业务网”或“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在高新技术企业章程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提交申报资料。

3.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认定办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业审计或验证。三年内,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参加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人名单可以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各门户网站(省科技厅)确认。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确认。

(补充说明:企业申报资料中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ampD费用、高科技产品(服务)进口特别审计或认证报告应包括《工作指引》(附件5)原件,复印件上应印有企业公章和瓦米章。)。

4.企业按照《中介机构承诺书》第2条第3款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有虚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和确认,将根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并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追缴已享有的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5.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填写、打印和网络数据提交,网络打印的纸质申报资料原件1份、纸质申报资料扫描资料光盘1份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科技人员工资支付、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障缴纳汇总表。

(补充信息:上述电子资料未提供或不完整,申报资料被认为不完整。)。

6.企业应在网络附件上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特别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票及相关日程)、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资料、企业创新证明资料、企业职工、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等主要证明文件。企业互联网数据的填写和上传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7.根据科技部《认定办法》(国科华(2021) 362号,附件3),从2022年开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证、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是否按照通知约定处理。根据通知承诺系统,选择处理的流程如下:

(一)确认是否按照通报承诺制度处理。用企业账户登录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进入了“高企业认定申报-通知承诺制”。仔细阅读《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确认正确无误后,选择“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然后单击“下载证明文件通知书模板”。

(2)打印、签名盖章和扫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上企业公章,然后另存为PDF扫描。

(3)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证书上传通知书复印件”上传加盖签名印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PDF扫描件。同时,加盖签名印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将按照附件1中申报资料的装订顺序,附在申报资料中,一并提交所在地老城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

8.各老城区(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技术管理部门在检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后进行汇总,在6月10日、7月31日之前附上申报摘要清单(见附件2),附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公章后,向绩效技术厅报告,并复制到当地同级财政、海关管理部门。同时,综合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上报省科技厅。各老城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分别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并将纸质资料(1份)和电子版报告省科技厅。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取证)中介机构

1.符合《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要求的中介机构都是

可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依法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2.中介机构对照《工作指引》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附上《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5)。

3.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并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认定机构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应通过下列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归集。

四、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2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集中受理两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天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均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五、企业年报

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相关的数据保持一致);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其他事项

1.请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加强沟通,按照《工作指引》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

2.《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文件均可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首页“网上办事”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栏目内下载。

3.为配合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采取网络辅导形式,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登录网址查看。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91-87881523、0591-87881521;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税处,联系电话:0591-87098273。

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前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信息审核、密码丢失等网络咨询、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和申报纸质材料受理工作。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E-mail:cy90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

3.《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4.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

5.中介机构承诺书

6.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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