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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假离婚】女人谎称怀孕向爱人索要300多万韩元的生育费,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时间:2023-03-02 18:01: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1年,25岁的周小华(化名)和方鹏(化名)交往,此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11月末,周小华商大鹏怕谎称自己怀了方鹏的孩子,周小华去山东等着分娩,后来谎称方鹏生了儿子,然后借朋友的儿子见了方鹏,方鹏说周小华为了自己,自从周小华的其他彭彭谎报怀孕后,周小华以要求生孩子的“三金”费、学校门槛费等名义,骗走了方鹏的财产364.46万元。事件发生前,周小华返还了方鹏人民币3万元、两块手表、部分首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年8月14日,周小华因涉嫌诈骗罪被保释受审。

顾客:袁屯辉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律师

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徐玉玉代理律师

方红:你认为周小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袁春辉律师:我个人认为朱晓华构成诈骗罪没有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诈罪的前提是首先要虚构一个事实,受害者因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而给予错误的财产处分,然后犯罪嫌疑人获得非法利益。

方红:谈恋爱的女人也很少分手或离婚后女人向男人要钱。如果一个女人确实有孩子,她以孩子的名义索要各种钱,有些项目是无中生有的,需要编孩子去夏令营或者报各种培训班,因此需要很大的费用。(哈姆雷特。)但实际上没有这样的项目。这种行为也涉嫌诈骗罪吗?

袁楚辉律师:我认为这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首先,这个案子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前提。也就是说,双方之间是恋人关系或恋爱关系。

第二,周小华是否确认向方鹏索要财物的行为以金额构成犯罪?这要具体分析具体案件。

生活中,我相信主持人、我和听众被自己的妻子欺骗了。太常见了。我妻子总是打着各种旗号说孩子们要去各种补习班。但是她编造事实骗我也没问题。因为我国《婚姻法》在谈论夫妻财产共有制,她骗自己的钱不构成犯罪。

所以,在这次事件中,周小华如果和方鹏确实有婚姻关系,并且已经结婚,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这种情况是不可能有诈骗罪的。

第二,如果两个人结婚或不离婚,离婚后或不结婚生孩子后,女人以孩子的名义要求男人提供抚养费、教育费等,即使有一定的虚构成分,也不会犯欺诈罪。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他们没有婚姻关系,第二,他们没有生孩子。我们要看看朱晓华向受害者要钱的事实是否成立。这个事实已经得到确认,一旦以孩子为由向受害者索要财物,就有犯罪的主观意图。

几天前,我也遇到了类似的事件。一个男人在酒桌上遇到了一个女人,那个女人喝醉了。女人说找不到家,不能回去,要和男人一起去。两人去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女人喝酒后又吐了,男人照顾她,之后两人发生了性行为。三天后,这个女人向男人要钱,男人不给。现在这个男人因强奸罪被拘留。我是这个案子的男方辩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向男性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因此,男女因婚姻关系、爱情或性问题引起的犯罪,我们很难用单一标准来评价。

生活中,周小华认为,骗戒指、骗礼物、骗衣服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朱晓华构成诈骗罪主要是诈骗财物的金额达300多万元,数额巨大。

方红:一般诈骗罪立案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袁屯辉律师:3万元以上可以立案。但是实际上,立案金额标准是3000韩元。但是,因为与感情相关的诈骗很多,所以骗3000韩元构成诈骗的情况太常见了。

刑事犯罪立法主要是维持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一般来说,3000元是构成立案标准的。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案件数额在3万韩元以上,公安机关一般不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建议当事人以返还不当得利诉讼的方式处理。

因为现在入刑越来越严格,不能以低金额标准入刑,如果以低金额标准入刑,往往会像酒后驾车一样被立案,刑法并不严重。刑事处罚手段必须是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的最后手段。只有当所有手段都不能调节社会秩序时,才能使用最终手段——刑事手段。

因此,我认为刑事立案标准不能太低,太低会导致刑事处罚的滥用。

方红:这一事件让我想起了前女警察恐吓事件。余宝庆以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向与她发生关系的多名男性要钱,最后被判敲诈勒索罪。周小华构成诈骗罪,但女辅警是抢劫罪。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诈骗罪和勒索罪最大的区别是有没有恐吓和胁迫。在诈骗罪中,女人没有威胁男人,也没有对男人构成威胁。朱晓华只是告诉男人她怀孕了,孩子要花钱。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周小华真的有男人和孩子,但要求更多的钱,公安机关不会立案。

因此,朱晓华构成诈骗罪的主要原因是虚构了有孩子的事实。

就吕不敬而言,吕不敬在发生关系后要花钱,如果对方不满意,就向纪检委、机关举报,反映违法行为。所有与女性助理警察发生性行为的人都是公安系统或各系统的领导人,他们在婚姻内出轨女性助理警察,引发婚外情。这会对他们的政治前途和家庭造成很大伤害。

这些男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官职、社会地位或家庭稳定而安慰女人一定的财富。

女警察受到敲诈勒索的前提是她采取威胁性的行动,使对方建立在恐惧的基础上

的心理对财产进行处分,而不是基于受骗。

而女辅警案中的受害男人对于女辅警是否真的怀孕,买房,分手根本不考虑或者说他们压根知道这只是一个借口,而是为了钱财。他们付钱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因为被恐吓。这是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

个人认为,法院对女辅警的处理确实是有点重。而对于涉事官员是否进行处分,我也没有看到明确的信息。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无论是处男女朋友关系,还是情人关系,甚至分手以后或者是发生关系以后,女方索要钱财在什么情况下容易获刑?什么情况下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呢?

袁椿晖律师: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人是基于男女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而走到了一起,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分手,分手了之后就会引来很多狗血的剧情,比如女方说自己怀孕了,打胎需要营养费等等。我个人认为既然男方与女方产生了这种性行为,对于女方一定的物质补偿,也是应该的。

我们不要去评价说男方给了钱就一定是错的。但女方是不是就可以依据这个事实向男方索要财物,我觉得这个也是不对的。

但是,一方索要财物的度如何把握?

第一,不能虚构事实。

第二,不能基于威胁、胁迫的行为索要财物。

所有的财产处分都是自愿的,所有财产处分的决定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在具备上述两个前提下,男方给女方多少钱都不重要,给一个亿都没问题。

所以,这还是要根据个案当中每个人的经济条件来决定财物金额构罪的多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对王思聪来讲,可能被骗个一二百万都不叫骗,人家随手花个一二百万不算什么。可能对我而言,一两万块钱的财产损失,我都觉得是一种巨大的痛苦,这种痛苦就会导致我认为这一定要用刑事责任来进行惩罚。

所以,个案定罪的过程中,索要财物的多少不能成为唯一的衡量标准。男女之间因为情感问题产生的财物处分,只要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只要是双方自愿就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产生在虚构的事实上或者是基于胁迫而处分财物,我认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方弘:一审法院以周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周小华退赔方鹏人民币364.46万元。周小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无论在一段关系开始时还是结束后,如果女方一直把自己定位成受害者的身份,那么不仅这段关系不会善终,下一段关系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在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不仅不可能有赢家,而且男女都将为此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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