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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申报古村落条件】因为是关于农村住宅的事,湖南发布了最新通知

时间:2023-03-02 15:08: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科学选址、施工安全保障、住宅使用管理标准化。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同时阅读了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监督的通知

项城发[2021] 7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市)职有关机关: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全省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监督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坚持科学立场。

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计划,避免地质灾害、洪水灾区、地下开采地区等。农村住宅的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发放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以乡镇(街道)为指导,指导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河东)负责确认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等问题。严格控制切割的坡,盖房子确实需要切割坡,要指导建筑村民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倾斜体保护。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本村当年想盖房子的村民,提前宣传与农村住房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村民一起,选好农村住宅建设的初步用地,按照村庄规划、用途控制要求,提请乡镇人民政府选择现场用地。指导村民签署房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确保施工安全

(a)加强设计服务;农村住宅设计图应由合格的设计单位或合格的设计师设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技术力量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当地条件编制设计图集,供村民免费选择,并向建筑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盖房子,帮助村民选择设计图。

(二)进行全过程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免费制作公示标志,从开工船到达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日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建设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房屋设计图等复印件,并公布监督申报电话和其他联系信息。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服务,对新建农村住宅进行质量安全现场检查,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宅进行随机提取检查,不得超过当年新建农村住宅总量的20%,集中提取检查不低于两次。重点调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设计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敦促纠正,指导和审查纠正情况,建立大账户保管。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农村建设工匠依法及时查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日常巡逻和“陆落地”制度(即选址落地、指定线落地、基坑验收落地、工程重要节点落地、主体结构竣工、竣工验收),建立巡逻和出勤待命。在日常巡逻中,应监督和技术指导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以及安脱模板、拆卸脚手架、安全用火力设施布置等,制作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乡镇联合执法机制,调查规划、批准、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包工程等违法违规住宅建设行为,责令及时停业整顿。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通知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筑物村民支付《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置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线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处理。村民委员会每周在新建农村住宅的过程中,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要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操作程序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要提前发现、提前停止、提前报告。盖房子的村民要委托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乡村建筑匠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四)严格竣工验收。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办法。住宅建成后,建筑村民应提前告知竣工验收时间,或通过村民委员会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土地和计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工作人员出席检查确认、合格确认、土地和计划核实证明。盖房子的村民在获得验证证明后,负责组织乡村建筑工匠或建筑企业人员完成该房子并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组织、设计、监理等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盖房子的村民必须在15天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住房资料,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告村民政府,并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一户一档》编制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房东、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设计图、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批准资料、建设批准资料、施工协议、村民宅基地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督情况等。

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规范住房使用管理

(一)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不得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改扩建房屋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如发现问题应督促住房改扩建的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村民做好拟改扩建农村住房的申报工作,做好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档案资料。

(二)规范用途转变行为。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规范农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整治废弃建构筑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除相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以及名人故居、革命旧址外,其他所有危旧房、废弃棚舍等废弃建构筑物应全部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确保到2024年底所有废弃建构筑物应拆尽拆。拆除后的宅基地应优先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所需,或用于农村产业发展,或进行复垦、复绿;符合村庄规划的废弃建构筑物,由村、组依法依规收回盘活利用。禁止以整治“空心房”的名义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五)常态化排查农房安全隐患。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摸排,并制定整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四、提升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出台落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涉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充实管理力量,履行属地政府责任。

(二)部门齐抓共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建立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宅基地审批、建筑施工、建后监管进行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加快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掌握新建及改扩建村民住房申报、宅基地审批、建设、监督、竣工验收情况,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的对接,逐步形成全省所有房屋“一张图”“一个库”的信息管理平台。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定期查阅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阶段各环节管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系统内及时录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灭失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信息,并定期更新建设进度信息。

(三)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力争到2023年,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承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为单位,探索成立劳务公司,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并负责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均由劳务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试点具体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鼓励在农村建房中推广装配式轻钢结构。

(四)加强人才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师资的培训。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乡村建设工匠,保障农村建房需求,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撑。持续推进“三师”(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下乡活动,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入专业人员队伍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

(五)强化宣传科普。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编制宣传图册、制作微视频等方式,围绕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村民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

附件:1.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

2.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

3.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参考文本)

本人 ,身份证号: ,因需拟在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 m 2 ,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木结构□框架结构□其他)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四、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

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七、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八、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份。

附件3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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