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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简易处罚多少】Vol.198-200《杨虚一逃》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时间:2023-03-02 12:38: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你好,我是何鲁奇。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进入第十二章,将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从第198条到第215条共18条,内容更多,更重要,我们一个人学习。我们学习以前的条款时已经提到了一些事情。

首先看第198条,有关骗取公司注册的行政责任的原文如下:

第198条

违反本法、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的,由公司注册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资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将被处以5万韩元以上5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98条表示,这是利用欺诈手段获取公司注册的处罚规定。但是,由于虚报注册资本和提交虚假资料的情况很多,性质严重,所以另外做了特别的说明。

01.注册资本的虚假申报

虚报注册资本是虚报注册资本。

听起来像废话。

确实字面意思比较简单。一般虚报注册资本本来只有100,但不是有1000。

通过这个定义,你可以认为,对实行注册资本承认制度的公司来说,没有必要虚报注册资本。反正都是加入。想报多少报多少就报多少。加入时间不多的话,以后用一下就行了。)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只能存在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的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的方法主要有:

第一,资金来回循环,比如股东先给公司钱,股东取钱,然后以出资的名义给公司打电话。

第二,伪造或骗取银行收据证明,然后骗取验资报告。

第三,直接伪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第四,虚构资本公开募集、盈余公开募集、未分配利润,通过这些项目增加注册资本。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首先要命令改正。也就是说,要根据实际出资调整注册资本,或者根据注册资本补充出资。

此外,还要对公司进行处罚,这一处罚分为三个级别。

第一级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罚款。

至于最终处罚是5%还是15%,要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来决定。

例如,北京市工商局进一步细化了三个区间,如下图所示。

第二个层次,取消公司注册或取消营业许可。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标准,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60%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注册资本30%以上等注册资本金额较大的行为,可以撤销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方面,如果注册资本虚假申报造成的社会风险比较大,相对来说,注册资本的比较不高,也会被认为情节严重,被取消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受到处罚。

第三个层次是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果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刑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以上或5%以下罚款。

与前面的行政处罚相比,这里的处罚比例反而低,但基数大,所以处罚金额也比较大。

02.提交虚假资料和其他手段

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或记录,以及公司注销登记等。

对于上述行为,除了要命令改正外,第《公司法》 198条规定了两个级别的处罚。

第一个水平是罚款,罚款范围为5万韩元至50万韩元。

对于不同的行为,各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将制定更详细、更具体的处罚细节。例如,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罚款区间。

第二级严重侵害他人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情节严重”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021年12月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调整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规定。

减少了提交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上限,从50万以下改为2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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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罚,将处罚的金额提升到了100万元以下。同时,删除了原法条中的“撤销公司登记”的描述。

我以为,前面说的责令改正,实质上就包括了撤销公司登记的意思,这里就没有必要重复进行说明了。

下面我们来接着学习199条,关于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03. 虚假出资的处罚

虚假出资,其实和198条所说的虚报注册资本实质内容是差不多的。

只不过,虚报注册资本是先报了虚假出资,然后再拿着出资的证明去办注册资本登记。

而虚假出资,有可能是先完成了公司登记,在到了需要出资的时候,通过虚假出资来逃避出资的责任。

对于虚假出资的处罚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也是类似的,除了责令改正以外,还需要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触犯刑法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看一下200条,关于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原文是: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关于抽逃出资的定义,我们在学习处35条的时候已经有过介绍了,指的是股东出资后又利用其他的方式把钱拿回去的行为。

虚的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合称为“两虚一逃”,不过,虚报注册资本的主体是公司,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对相关人的处罚规定,对于协助或者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便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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