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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汇总申报的工资】总部和分公司工资支付和纳税问题分析

时间:2023-03-02 10:57: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Q1:分支机构中的R & amp向总部提供d服务和售后服务。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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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省外的一个分公司研发;如果向总公司提供d服务和售后服务,这种情况能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专家回答

是的。如果分公司确实向总公司提供了征税行为,则可以开具发票。

但是,要注意价格公平,必须以非相关企业之间的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总分公司之间发生实际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正常开具发票,并留下相关合同等资料供调查。

以上仅供参考。

Q2:无形资产出资股份是否可以因购买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而被投资者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答

是的,应该算是销售。获得特别票后,投资者可以扣除增值税。但是建议与地方税务局详细沟通。

通知:

目前对无形资产投资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省市,四川、内蒙古、河南、深圳等地方税务部门显然要视为同一销售,其他地区没有公开表态。

参考1: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一第10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有偿地指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将无形资产、房地产投资转化为股票,是对投资企业股权行为的有偿获取“其他经济利益”。这意味着,用房地产、无形资产投资股票,所有权转让的同时,要获得经济利益,同时缴纳增值税。但是投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房地产包括以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房地产。

参考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转让税示范过渡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除增值税。

附注3:

在《南京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集》 (2013年第三期)中,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股票的行为被视为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海等地的税务机关在回答纳税人询问时表示,上述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澄清。

以上仅供参考。

Q3:总公司和分公司支付工资和税金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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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职员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资由总公司支付(工资的具体金额决定权在总公司),人力成本也存入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在哪里缴纳这些职员的税金?

专家回答

工资由总公司发放,税金由总公司申报扣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个人支付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收入单位与个人和收入者之间有多重支付,因此有时很难确定扣押义务者。为了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在承认标准是税务机关对收入支付对象和支付额有决定权的机构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2条,税务机关是指个人支付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押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后的下个月15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有支付的个人的信息、支付收入额、扣除额和金额、代扣税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税务信息资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支付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时,应当按照累计代扣法计算代扣税,并按月处理扣押申报。

以上仅供参考。

Q4:外籍员工获得了两处住房补贴,可以全额享受个人所得税豁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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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在两个地方工作,所以公司提供两个城市的住房,那么两个地方的住房租赁费都被认为是合理的住房补贴,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吗?

专家回答

外国人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天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能同时享受。外国人个人一旦选择,就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改。

这里不限制几套住房,合理即可。

从2022年1月1日起,外国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应按照规定获得特别额外的减免。

参考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7、关于外国人个人进步金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以上供参考。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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