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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指南申报表】临床实习医生申请指南(2019年)

时间:2023-03-02 10:24: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临床实习医生申请指南(2019年)

临床医生注册考试详细介绍!

考试简介:

医生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生资格的人是否具备医生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方式。考试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测试。各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所有考试站的测试。

临床医学综合笔试将于8月25、26日举行两天,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生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开业的考试时间为2天,分为4个单位,每个单位2小时30分钟。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均采用选择题形式。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2018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实践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次考试”试点。在试点考试地区,当年通过实务技术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包括期末考试考生)。2018年“一年两考”试点考试地区为天津、海南、云南和上海、福建、广西、吉林、贵州。

考试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十三五"卫生计生和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相关规划精神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要求,2013年版《医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实用技术考试概况

临床实践技能考试重点检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兵力收集、病例分析、体检、基本操作、辅助检查6份)。收集兵力会增加脖子和肩膀的疼痛。病例分析重点评价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临床思维能力。随着疾病谱的变化,肺栓塞、胸腔液(恶性、结核性)、脓胸、非酒精性脂肪肝疾病、克罗恩病、胎盘、胎盘早剥、孕期高血压、自然流产、子宫内膜癌、

二、综合笔试概况

临床实践医生综合笔试大纲打破了将袁耀强分为传统学科的模式,将工作实际与工作场景紧密结合,将考核的内容和知识点归纳为基础医学综合、医学人文综合、预防医学综合、临床医学综合四大部分。

基础医学综合增加了解剖学和病理生理学设置,删除了与临床医学综合重叠的这一部分。其他学科内容根据临床医生职务能力要求,反映了基础临床服务的宗旨,根据各学科的发展特点和知识更新,增设和修改了审查内容。

医学人文综合增加了医学伦理的指导原则、临床诊疗的伦理决策、医学伦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审查、基因诊疗的伦理原则、医学道德教育、卫生法概念、分类和作用、形式、效果和解释、守法、执法和司法、医学心理学的一般内容。删除了一些卫生法规中过时的内容,修改了个别要点的区分和表达。

预防医学的重点是促进健康、特殊人口的健康、合理的营养指导中增加儿童营养和素食者营养。认真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内容,补充世界卫生和健康中国的相关内容。

临床医学综合更强调对临床专业知识和专业理论的临床应用评价,将各系统、疾病相关解剖、病理生理学的内容从基础医学综合中进行解剖和病理生理学中的考察,避免大纲重复。根据疾病谱的变化,主要调查临床上常见的疾病和多发病、疾病增加12种、疾病减少7种。扩大对疾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制和预防的评价,进一步反映基础和临床的结合。基于对疾病的认识和研究的深入理解,对部分疾病进行重新分类,及时更新疾病名称,规范医学术语。

注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大学医学专业学士学位以上,在执业医生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具有高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2年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具备中等专科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5年以上。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医生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生资格考试。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2017年部分考区试用证明的截止日期有所提前,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报名时间: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入口于1月10日正式公布,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具体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24时。

(2)现场报名时间:2018年1月27日-2月9日。

报名方式: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8-9月份。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8年全国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8年6月9日-6月15日。个别地区考试时间略有不同,具体请以准考证为准。

二、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8月25日和26日:

注:1.2018年军队考生加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8月25日17:00-18:00。

2.2018年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仅限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考试时间为8月25日17:00-17:30。

3.2018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考生)。试点考区为天津、海南、云南和上海、福建、广西、吉林、贵州。考试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25日。

临床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是在考前1-2周左右,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后,考生可以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自行打印临床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是在考前1周-2周左右。

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注: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临床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通过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固定分数线360分。

2001-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600分):

201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3分

201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1分

200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45分

2008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9分

200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0分

200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0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5分

200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8分

200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4分

证书注册: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4、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5、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6、注册变更: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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