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聚酰胺申报要素】再生塑料进口申报指南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02 04:52: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全面停止进口废塑料固体废物。此后,再生塑料具有成本低、污染小等特点,有效地补充了塑料原料。据海关统计,2019年上半年再生塑料进口量为235.4万吨,进口额为21.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74.7%和87.5%

再生塑料是指通过预处理、熔融造粒、改性等方式处理废塑料的初级型塑料原料,是废塑料再利用的产物。

拒绝洋垃圾

广州海关所属云浮海关查获了禁止进口的废塑料固体废物(苯甲酸-苯酚共聚物和聚丙烯混合物颗粒)。

回收塑料的主要用途

再生塑料是废塑料再利用的产物,在加工过程中,部分性能受到限制,因此一般不作为主要材料使用,更多的是混合在塑料原料中使用。目前再生塑料广泛应用于纺织、汽车、包装、消费类电子产品等领域。例如,再生聚碳酸酯(PC)在家电、汽车、板材、变形(包括塑料合金)等行业很常见。再生聚酰胺(PA)在汽车、电子设备、医疗器械、纺织等行业使用量很大。

随着再生塑料回收加工技术的提高,再生塑料应用逐渐渗透到原料应用领域,与原料混合的再生塑料在塑料产品加工企业中很常见。

综上所述,除了部分食品级产品严禁使用再生塑料外,各品种再生塑料的消费结构与相应原料的消费结构逐渐一致。

收入中常见的分类和税率情况

(a)税则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再生塑料由塑料原料管理,分类为项目3901 ~ 3914项。进口中常见的再生塑料主要有:项目3901段"初级型乙烯基聚合物"、项目3902段"初级丙烯酸或其他烯烃聚合物"、项目3903段"初级型苯乙烯聚合物"、项目3907段"初级型聚缩醛、其他聚醚和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丙烯酯和其他聚酯。

(b)税率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根据项目3901-3914项目,回收塑料因税号不同而对应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率。

1.关税率

主要进口再生塑料品种中,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主要为6.5%,部分为2.2%、3.3%、10%和12%。七种商品年内有暂定税率,具体如下。

暂定税率

以下商品的年内暂定税率为3%。

世豪第39011000.01段“初级形状比重& lt0.94人聚乙烯(进口CIF价格超过每吨3800美元)

世豪第39012000.01段'初级形状比重0.94聚乙烯(进口CIF价格超过每吨3800美元)

世豪39021000.01段“电气工程级入门级聚丙烯树脂(灰分含量不超过30PPM)”

税号39072010“聚四甲基醚二醇”

税号为39074000的项目“聚碳酸酯”

税号39077000“聚乳酸”

以下商品的年内暂定税率为4%。

世豪第39073000.01段'初级溴质量18%或进口CIF价格& gt每吨3,800美元以上的环氧树脂(如果溶于溶剂,则用纯环氧树脂换算溴的百分比含量)

再生塑料主要原产于东南亚,世豪39011000项下的“聚乙烯,比重小于0.94”和世豪39012000项下的“聚乙烯,比重大于0.94”的第八位世豪不接受中国东盟协议关税,其他主要进口再生塑料项目均享有中国东盟协议关税。

2.增值税率

项目3901-3914段再生塑料增值税率均为13%(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16%降至13%)。

进口申报注意事项

(一)明确申报“品名”、“出处”、“是否是再生材料”等要素

再生塑料和塑料原料的规范申报一样,都要申报

以下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签约日期、是否为再生料等。其中,“品名”“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等三个申报要素是再生塑料申报的重点、难点。

品名

为区别再生塑料与塑料原料,再生塑料需要在品名中注明“再生”。例如,PET原料粒子申报品名为“PET粒子”,PET再生料则需要申报品名为“PET粒子(再生)”。

底料来源

指生产某种货品的原料由何而来,若为塑料原料,可申报为“石油”;再生料则填写生产该种再生料的原料是什么,如聚苯乙烯再生粒子申报底料来源为“电视机壳”。

是否为再生料

再生料填入“是”,原料填入“否”即可。
(二)在境外设厂的再生塑料进口企业申报时须留意“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两项申报要素的填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特殊关系确认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2.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价格影响确认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进口再生塑料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将更加便利您的进出口业务。

共勤外贸服务 augu 编辑整理

1.本文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

2.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