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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申报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时间:2023-03-02 02:04: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国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吨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本法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吨税设定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装运国(地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征税船舶,包括相互授予船舶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协定,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一般税率。

第四条吨位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位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每次申报税金时,都可以根据《吨税税目税率表》申请限时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应税金额,以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出具支付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提供担保后,海关将根据申请的许可证期限颁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进港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申请吨税许可证(或吨税许可证电子信息检查申请)。应税船舶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必须提交吨税许可证(或吨税许可证电子信息检查申请)。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请吨税执照时,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领取证书;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停泊在美设海关地点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不可抗力理由消除后,依照本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日子。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到期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申请新的吨税执照,并自上次执照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继续缴纳吨税。

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税金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以从海外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船舶所有权的第一个进口港到达的公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到期后24小时内不上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除外);

(5)捕捞和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维修、改造、终止运营、拆解、不上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船舶。

(八)警察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项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吨税许可证期限内发生应税船舶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根据实际发生的天数,注释延长吨税许可证期限:

(一)不是避难、防疫隔离、维修、改造、宾客商品。

(二)征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第十一条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五款至第九款、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请说明延长免税或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出具吨税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税的,从拖欠的纳税日起至缴纳税金之日止,每天征收欠款的五分之五的税金滞纳金。

第十三条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批准,先申报,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的适当保证。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规定向海关申报税金。

下列财产和权利可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四)海关依法承认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十四条应税船舶在吨税许可证期限内,因维修改造导致净吨数变化的吨税许可证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提供船舶修理和改造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应税船舶在吨税许可证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船舶性质变化而改变适用税率的吨税许可证继续有效。

因船舶变更而变更适用税率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提供船舶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吨税执照到期前受损或丢失的,应当向原发海关书面发放吨税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海关发现征收金少或者遗漏的,应当自应税船舶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税。但是,如果应税船舶违反规定,征收款少或少,海关可以在需要缴纳税金之日起3年内追缴税金,从需要缴纳税金之日起,每天征收、少征税或扣除税金的5分之5的税金滞纳金。

海关发现征税较多的,应在24小时内对应税船舶办理退款手续,并加上银行同步支票利息。

如果发现应税船舶缴纳了很多税金,可以在缴纳税金之日起3年内退还海关超额缴纳的税金,并加上银行同期支票利息。海关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调查,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款手续。

应税船舶应在收到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

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二千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法及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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