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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报纳税】快报!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事项

时间:2023-03-01 18:54: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运营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格和报告准则作如下修改:修订《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333666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5000)的报告准则

二、在企业转移完成之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时,不再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017年第54号)、《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018年第57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020年第24号)、000

特别公告。

附件:表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部分和报告准则(2022年修订) (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即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解毒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释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纳税资料,减轻营业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在,解释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2年以后,财政部将与我局及相关部门一起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企业将研发ampd出台了增加投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等多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a)支持发展小利润企业

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利益企业判定标准,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作为半价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开展研发;d鼓励扩大投资。

一、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amp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 & ampd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实际应计额的100%从税前加成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人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按无形资产费用的200%进行税前摊销。二是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022年28日),目前为R & amp适用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率75%的企业,从2022年10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税前加计扣除率提高到100%。

(三)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12日)公布,中小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新购买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22年28日),允许高科技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将新购买的设备和仪器在当年一次性全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扣除,税前100%加扣。

(四)支持中国基础研究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32号)发布,出资非营利科学机构、高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并可从税前加成中100%扣除。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发布《公告》(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发起区的合格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示范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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