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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单】上海外高桥港口海关上海旗帜美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虚假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3-01 18:49: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质量新闻网于2023年1月18日在上海海关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外高桥口岸海关对上海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虚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航海关地位反社〔2023〕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高桥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外航管缉获违规者[2023] 0005号

当事人:上海旗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同志路2号1021号。

法定代表人:沈家伟

海关代码:3112965670

当事人委托上海明基通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海关申报了从中国台湾进口的普通贸易港下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47265公斤,申报价格CIF3781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204290010,进口报关单编号22520221000197586。

据悉,实际进口货物中有2904公斤硅碎片没有向海关申报。鉴定结果表明,这批货物是固体废弃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

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直接向海关申报退货,申报退货单2252022000052944。

上述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通关证明、海关出入境人工检查记录表、上海海关工业品和原材料检查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韩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期满后不缴纳罚款,每天可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处罚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当事人不履行逾期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以变价缴纳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缴纳。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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