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1 10:50336016资料来源:第一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审计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
惠税一死赚[2022] 59号
惠东县* * *鞋厂(纳税人识别号336091441323 * * * * B53U):
对你(单位) (地址:惠东县* * *东路)的税收违法行为将在2022年5月20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和第63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确认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建议的处罚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监察局分别印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由上海* * *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纺织)于2017年10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编号24118147-24118149,商品名称千,金额合计282051 发票号码18140305,15378470- 15378471,18183507-18183509,商品名称皮革,金额合计1449153.87韩元,税额合计246356.13韩元,价格税合计1695510韩元) 调查结果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9月申报增值税税额抵扣33854.70元、2017年10月申报增值税税额抵扣47948.73元、2017年11月申报增值税税额抵扣16854.70元、2017年12月申报增值税税额抵扣47948.72元、2018年1 .判断“不正常”的情况。你单位于2021年7月2日被认定为不正常人,认为纳税人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金都没有纳税申报。2.电话联系你部门的相关人员。你部门涉嫌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员通过电话与你部门在金税三期系统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朱某(电话135****5918)联系。电话是空白的。3.现场核查情况检查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东县* * *东路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员在注册地址没有发现你的部门出席,你的部门没有在该地址进行生产经营。4.文件送达情况检查员于2021年8月4日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塞日通检[2021] 195号)号退回给你部门,没有人以公众号的身份,于2021年9月2日公布了上述文件。检查员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的部队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事制[2022] 9日),仅限于你部门在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相关税务资料,上述文件公告送达后,你部门至今仍未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2021年12月29日,检查员按照程序提取了你部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注册的大工账户(账户442381 * * * * * * * * 00335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程,你部门将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向公共账户支付12.5万韩元、2017年12月20日支付15.5万韩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10501韩元、2018年1月8日支付10万韩元、2018年1月9日支付23万韩元和2018韩元。 2018年4月3日支付303000韩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篡改、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你部门共取得了青衣纺织、成新赫、德利达皮革的22份增值税专用,编号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利租界限制)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监察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3877379),《洗澡羊信息* *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事件》
的协查函》(宿税一稽协〔2020〕5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3100000121071441944)、《关于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沪税稽四协协〔2021〕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121032493071)、《关于广州市***制革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穗税二稽协〔2021〕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19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邮寄单; 3.《现场笔录》、现场图片及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4.与发票业务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 5.你单位对公账户(账户442381*****003352)的银行流水。上述1至5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聪毅纺织、诚鑫制革、德利达皮革虚开的共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资料,是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72725.92元(增值税362238.61元、城建税18111.92元、个人所得税492375.39)三倍的罚款,即罚款2618177.76(872725.92×3)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