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
您已经光临美丽的鹏城,首先祝您新年快乐,全家幸福。鉴于目前新型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情况,为了保护大众和你的健康,请协助以下几点。
相关信息记录:你在深时间、车次(车牌、航班号)、车厢、座位号最近(到达后14天内)每天的大致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范围。请帮助同行的老人、未成年人、读写障碍者做好这种记录
尽量不要参加密封或通风不好的聚会或团体活动
乘坐交通工具或在别人密集的地方自己戴口罩。尽量不要与近距离(1米以内)面对面交谈。
让宿舍通风良好,保持乐观,注意休息,注意营养,增强体质。
密切关注自己和同事或最近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在离开湖北(武汉)后14天内关注自己和同事或最近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如果出现发烧、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请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去看发热门诊。如果同行或最近接触人员出现发烧、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立即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配合相关医护人员的访问和医学观察。
请在抵达深圳当天主动向辖区社区工作站申报,并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或其他指定地点自动进行至少14天的隔离措施。
如果健康出现异常,请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做。
口罩和同伴都要戴口罩。如果没有口罩,咳嗽时请用纸巾或袖子遮住口鼻,不要用手直接擦拭唾液、鼻涕等分泌物。
乘坐公交车、地铁、交通工具时,尽量打开车窗,尽量避免自然通风。去医院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帮助,请拨打120。
到达医院后,先去预检分诊队,告诉医护人员自己的旅行经验和症状,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接受诊疗。
与相关医护人员一起实施调查、隔离、消毒等处置措施。
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甲类感染病传播或造成严重危险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结果特别严重,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是根据乙类传染病甲流管理的疾病,因自愿申报和隔离措施、新型新冠病毒感染发生、未按要求采取上述6 ~ 7项措施,导致病毒感染他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