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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申报】请雇主注意,这个项目已经申报。未申报的最多可处以10万件罚款

时间:2023-03-01 08:20: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松江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松江区开埠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据调查,该公司参加了2019年12月20日松江区卫生委组织的用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培训会议,但在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之前,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该公司还没有安排焊接车间焊接操作员吴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清单所列职业病的危险因素,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损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暴露职业病危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工作前、工作期间和离职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对于该雇主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卫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1)、(4)款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规定:

1.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2.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警告。

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文件或者书面通知劳动者检查结果的;

监察官再次提醒您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自2020年9月15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按照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制作职业健康监护文件或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上海3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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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于敏

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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