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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对口免税申报】外贸生产企业注意!2019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重要通知

时间:2023-02-28 16:46: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9年出口退款(豁免)纳税申报进入倒计时,为了帮助大家及时完成申报,在申报期结束前,与出口退款(豁免)纳税申报相关的主要事项如下:

1

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应在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征退税和消费税退税。

外贸企业应在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征退税申报。

销售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及无形资产的,2018年财务销售收入应在2019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款(免征)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5条、第6条

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12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3条

2

出口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未申报逾期申报豁免退税的,应在2019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结束前进行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逾期的,应在2019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进行免税申报。

销售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及无形资产的,应当在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进行免税申报,而不是2018年财务销售收入、逾期申报(豁免)纳税申报、再退款(豁免)纳税申报。

据了解,税务机关已接受退税(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后,审查了不按规定退税的情况,如果满足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以在税务机关不退税(免税)的下个月申报免税。

如果按照规定申请扣除(免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后不推迟批准,则在相关出口货物满足其他免税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在批准后的下个月申报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3条

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12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3条

3

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款(免征)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在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2018年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款(免征)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在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限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贸易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移到内部销售或作为内部销售货物征税的情况,以及申报已返还(免税)税的出口货物被退回并内部销售的情况,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0条第(6)款的有关规定申请签发出口货物转内销售证明

销售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及无形资产的,以2018年财务销售收入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退款(免征)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在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局已接受退税(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间后,被发现不按规定退税,但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审查中不退款(免税)的下个月未申报免税的,应在免税期间下个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款(免税)税的,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后不延期批准,符合其他免税条件但出口企业未在批准的下个月申报免税的,应在免税期间下个月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材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不按规定办理出口商品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当按照规定补充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第1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及消费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12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3条

4

烟雾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出口货物劳动、增值税跨境征税行为发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有关规定,应当在2019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结束前提交延期申报申请。

可以申请延期的情况如下

八种,具体为: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

5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只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的《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6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7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中受托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8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9

进料核销

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

1、2019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暂不办理,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2、如果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10

出口收汇相关事宜

2018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

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办理不能收汇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既未收汇,也未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或税务机关不予确认视同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可视同收汇的具体原因有:

原因代码:0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原因代码:0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原因代码:0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原因代码:0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原因代码:0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原因代码:0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原因代码:0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原因代码:0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原因代码:0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11

单证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企业应于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相关单证,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需要备案的单证具体包括: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温馨提示:

1、以上截止日期请按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2、未尽事宜请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海运网、出口退税、关务小二。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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