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加快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实施,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关于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小组委员会发[2021] 2号)、《关于落实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所谓[2021])
一、支助范围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服务促进我市文化高地建设和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服务敲响“江南文化”品牌,根据国家统计局《扶持政策》,支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娱乐娱乐、文旅融合等文化产业核心领域产品生产。
二、申报方法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用集中申报制,每年申报一次。当年上年申报了满足《苏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实体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苏州虚线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主要以文化内容为核心,从事文化内容产品的创作、研发、生产、传播、发行等业务活动。
3.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准则良好,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融资能力,已经在一个财政年度以上完全运行(在报告基准、领导型、鼓励成长文化企业的情况下,已经在两个财政年度以上完全运行)。
4.申报主体应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申报实体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b)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支持:
1.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举报机关存在失信行为。
2.禁止违反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本专项资金。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或税务信息。
4.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或前一年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已纳入支持计划);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不得提供财政专项资金。
(3)申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第4条第3款“支持拍摄苏联外景电影”奖励,对申报单位注册地没有限制。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都要提供以下资料。
(1) 《扶持政策》、《扶持政策》;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签发的带有Cual(QR)代码标识的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股等)。
申报单位取决于不同的申报类别
提供以下资料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类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内容和规模、可行性分析、项目示范性和创新性、执行方案和进展、投资预算和筹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及确保实施的条件等)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项目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记录,并提供相关文件副本(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意见、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年1月1日后建立或开始建设。
(3)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布的带有Cual(QR)代码标识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支出明细。项目总投资额要达到1000万韩元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比重不超过20%)。建设项目投资进度在50%以上,项目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建设。停飞项目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建设。
(4)结算项目需要提供结算相关证明文件(工程类项目需要提交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营业项目必须出具销售证明。软件研发项目应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电影、动漫项目要出具广播证明。
(二)培养和扩大市长/市场主体
1.标杆管理、领导能力、成长文化企业奖励申报:
(1)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签发的带有Kual(QR)代码标识的特别审计报告原件1份。特别审计报告应反映企业2021年的营业收入(不包括流水和相关交易)和增长率情况(标杆型、领导型、增长型文化企业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亿元、1亿元、3000万元,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和30%)。
(2)税务机关出具的2021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2.申报下列企业奖,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书、奖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1)首次入选国家数字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和国家数字文化产业试点项目。
(2)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获得提名。
(3)获得了国家认可的动画企业和主要动画产品的首次评价。
(4)苏州市第一家列入独角兽企业名单的文化企业。
>(5)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待市统计局公布名单后,申报材料由各地文旅产业主管部门统一通知组织后补)。(三)支持文化载体建设类
1.申报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奖励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报文化产业园区年度考评优秀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待市文产办发文后统一通知组织后补)。
(四)鼓励原创内容生产类
1.申报入选国家级动漫游戏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或荣获国家级重大奖项(“动漫奖”、“金猴奖”等)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奖牌或表彰文件复印件。
2.申报电影作品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在江苏省备案的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电影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3)获奖证书、奖牌、表彰文件复印件;
(4)申报票房奖励的提供国家电影专资办票房数据证明材料。
3.申报来苏取景拍摄电影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辨识度明显的苏州镜头时长超过电影总时长30%的视频材料;
(3)国家电影专资办票房数据证明材料。
4.申报电视剧播出奖励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申报单位为电视剧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3)在中央电视台或当年度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19:30-22:00)首播的播出证明。
(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类
申报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奖励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技师证书等复印件;
(2)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应为上一年度内,合同时限一年以上)、苏州大市范围内社保缴纳证明(转入时间应为上一年度内,且不间断缴纳满6个月)。
(六)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发展类
申报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落实对外文化贸易类
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奖励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请按以上次序编写,用普通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从“企业登录”端口进入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
(二)书面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文旅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文旅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会。市直属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会。网络和纸质需同步审核,书面申报材料需与网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各申报单位请于6月15日前完成自主申报。
六、工作流程
各县级市(区)文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文广旅局负责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业内专家进行综合评荐、视情况组织实地核验,市文广旅局综合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未结项项目待结项后予以兑现)。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政策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资金全部收回,上缴财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扶持资金;
(二)同一项目符合《扶持政策》规定的多项扶持条件的,就高不重复;
(三)本《申报指南》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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