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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转运公司申报】莱州海关规则内幕“曝光”,看

时间:2023-02-28 10:45: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莱州海关收到印度尼西亚海关的退证查询信函,拒绝对管辖地区的一家企业实施货物关税优惠,并表示莱州海关为该企业签发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直运条款。原因是这批货物经由日本——-非中国3354-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运输,没有提交33366。企业不仅没有得到关税减免,还可能因为没有如实申报而缴纳罚款。

莱州海关立即开始调查此事。签证公司和客户合同约定以FOB贸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收货人)负责运输,客户委托一家海运公司,海运公司提供给收货人和签证企业的提单是从中国青岛机场转移日本成田机场后到达印度尼西亚苏卡诺3354-哈达机场的。没有显示从日本运输的信息,签证企业和收货人对此表示。印度尼西亚海关发现实际运输情况与提单不同,以不符合直运规则为由退款。

据统计,今年1 ~ 7月,莱州海关签发了720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价格为1500万美元,同比增长12.3%,为15.6%,可减免约130万美元的进口关税。但是,申请原产地签证的企业可能不理解《直运规则》条款的要求,或者不愿意在中转港处理《未再加工证明》,因此货物无法享受现有关税减免优惠,需要承担相应的体关费用。

莱州海关提醒各签证企业,加强《未再加工证明》研究必须下功夫掌握各项条款。二、提前掌握货物运输情况,投靠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港口时,应向当地海关或商检公司申请相关证明。尽量避免转运,选择直达航线和船只。同时,主动与海关沟通,提前了解政策,如果外国海关对原产地证明提出质疑,积极联系原产地签证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将通关低迷造成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开发海外客户,扩大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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