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对迟到和早退的扣除进行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收入”。
一个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其实也是一个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因迟到或早退而扣除,实际上是减少对该员工的工资支付,即员工的“个人收入”,因此对于迟到和早退的扣除,应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同样,一些机构对员工出席有奖励,也有所谓的“调动奖”。对于“全勤奖”,其实也是工资的一部分,要并入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以,作为单位的HR或财务人员,一定要学好税法,不能多扣员工的税,也不能少扣税金。
税后职工迟到和早退扣除,单位内部所谓的“罚款”也请立即纠正。
大家都知道,要对工资祖传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都不会出错。
但是,对工资的补贴并不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并非全部可以税前扣除,但社会保障并不是唯一可以税前扣除的。
因此,明确其补贴不交税,其扣除可以成为税前扣除,这是工资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难点和重点。
提高了工资,但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补贴。
1.税法明确规定了不征税的补贴
补贴一个孩子;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在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中。——这个企业不适用!
保育补助金;
旅行津贴、误食补贴。——在这个实务中,一般不进入工资!而且税法有局限性。
上述规定来自《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独生子女补助金和保育补助费的标准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的,不是企业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了。
差旅费津贴、误食补贴限制规定《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了不征税的误食补贴。财政部门表示,个人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回家吃饭,必须出去吃饭是指根据实际饭数按照既定标准收取的误食费。有些机构要以错误的膳食补贴的名义,将支付给员工的补贴和津贴纳入工资、工资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别地区可以不征税。
通信费补贴。关于通信费补贴,如果地方地方税务局在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通信费免税标准,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省市未规定通信费免税标准的,单位支付该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官方车辆补贴(或交通补贴等)。和通信费补贴一样,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求免税标准,没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就要交税。(国税发[1999]58号、国税信[2009]245号)。
但是,对于这个涉及广大纳税人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大大方方地把权利下放到了地方,全国各地的地税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似乎忘记了他们有这个权利,所以不能千呼万唤。目前只有少数省份可以看到这个标准,最近陕西省公务汽车补贴标准(上限):
企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月650元。(陕西财税[2015]10号)
剩下的各种补贴基本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殊补贴不交税的人一般不入工资。因为不是所有人都有份额或多数人。
(二)扣除项目的税前和税后区分
在扣除的情况下,税前扣除或税后扣除不仅影响员工的直接利益,还影响对税法的遵守。
社保个人的部分税前扣除几乎人人都知道,但有人愚蠢地分不清对员工的罚款、房租、水电费等扣除是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感到奇怪,但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规定、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的借口不例外。如果把奖金看作积极的业绩评价,罚款不是消极的业绩评价吗?另外,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员工需要“收入”才能交税。“收入”是从哪里来的税?因此,企业对职员的罚款必须在税前扣除。
员工使用公司宿舍时,公司要按规定扣除房租、水电费,税后扣除。原因很简单。税法不允许个人消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