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愿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等综合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结合汇算清缴申报纳税。
1.在两个以上地方获得了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在特别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韩元。
2.获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版税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特别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韩元。
纳税年度内预付的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义务人不扣除税金。
[设置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资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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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站]
1.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地点)处理,具体地点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网站的“税务服务”一栏查询。
2.这个问题可以和城市沟通。
[处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费用]
不收费
[处理时间]
当场打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方式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网站的“税收服务”一栏查询。
[处理过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文件表格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一栏下载或查询税务局的接收情况。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向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和纳税人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接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特别额外扣除的纳税人,可从资格条件开始向支付工资、工资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额外扣除相关信息,予以扣除。向汇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付结算时也可以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工资收入,只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而需要特别额外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付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追加扣除的纳税人,自行向汇付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付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移居国外注销中国户口、在户籍年取得综合收入的,在注销户口前,应当办理当年综合收入的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在申报取消户籍税时,应当一并办理。
7.纳税人申报取消户籍税时,如需办理特别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缴纳未缴或少缴税金的,在注销户籍前,应清偿未缴或未缴税金。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未缴纳的,在注销户口前,应当清偿尚未缴纳的税款。
9.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向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任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中一个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没有在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准备收入、专项扣除、专项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予以保留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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