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澳洲申报入食品】RCEP专栏《RCEP技术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文章下)

时间:2023-02-27 22:02: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RCEP栏

RCEP技术贸易措施指南

(水产品出口文章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RCEP成员国对技术贸易措施的关注和扩大研究》等要求,目前正在收集RCEP水产品技术贸易措施,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长/市场提供指导。上一期小编围绕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国的水产品技术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了介绍。本期将继续解释RCEP成员国中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情况。

新加坡

01管理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督的主要部门是新加坡食品局(SFA)、动物兽医服务局(AVS)和贸易工业部(MTI)。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规定包括《食品销售法》《环境公共卫生法》《饲料原料法》、《渔业法》 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食品条例》 中规定允许在新加坡进口/制造销售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允许的食品添加剂限额。

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相关规定《食品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毒物质、抗生素、雌激素、真菌毒素等限量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参考资料。

03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新加坡需要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 及《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转运)条例》 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主要包括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新加坡将冷冻牡蛎列为高风险食品,所有进口到新加坡的冷冻牡蛎都必须根据进口监控计划接受检查和样品。

2.标签认证制度。《食品条例》必须在所有预先包装的食品上贴标签,包括产品的名称或说明、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大小、原产地等。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

包装和集装箱规定。国家环境局和新加坡制造联合会于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了包装伙伴计划(PPP),帮助企业在义务包装下采用可持续的包装废物管理做法。禁止在《食品条例》销售、委托或销售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其他设备。

04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登记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新加坡水产品出口必须事先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除水产品进口报关、货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要原产地证明、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通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查员,根据《肉类和海产品法》和《肉类和海产品(进口/出口/转运)条例》检查进口海产品。必须申请食品零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具体进口程序请参阅参考资料。

澳大利亚/新西兰

01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督的主要部门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农业水资源部(DAWE)、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反倾销委员会(ADC)和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

新西兰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督的主要部门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新西兰海关(NZCS)、初级产业部(MPI)和外交和贸易部(NZMFAT)。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澳大利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规定主要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 《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 《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 《1995年农兽用化学品条例》 《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

除《新西兰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督技术条例》《1999年动物产品法》外,《2014年食品法》 《2016年食品(补充食品)标准》 《2018年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 《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 《2021年动物产品(管控方案供人类食用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贝类)条例》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 3333330

03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要求。根据010-30000,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标明食品名称、批号标识、供应商名称和位置。原材料成分原产地标记保质期的使用和储存方法(必要时);过敏成分的警告和通知其他特定成分转基因技术的使用

进行加工(如适用);显示不同鱼肉的组合(如有必要);营养成分;此外,不同的生鱼个体(或部分),需针对不同鱼类从微生物灭菌的角度标注安全烹饪方法。

2.风险食品。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将双壳软体动物和双壳软体动物产品、甲壳类动物和甲壳类动物产品、包括鲹科、鲱科在内的7大类鱼和鱼产品归类为风险食品,需重点关注。

3.农药残留限量。《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标准1.4.2及其随附的附表20和21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其中,附表20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MRL),而附表21为再残留限量清单(EMRL)。

4.兽药残留限量。澳大利亚《农兽用化学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此外还有氯霉素、克伦特罗、氟喹诺酮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沙丁胺醇、硫氧嘧啶类和己烯雌酚及其相关化合物等10类列为禁用物质 ;新西兰《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19种兽药残留标准,并设置默认兽药残留限量值100ug /kg,规定禁用兽药包括所有硝基呋喃类化合物、所有具有甲状腺抑制作用的化合物、所有拟交感神经药物、所有硝基咪唑类化合物等。

5.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 》1.4.1和附表19规定了水产品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

6.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第1.3.1标准,对每种目标食品的添加剂限量进行了规定。附表15和附表16中可查询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着色剂及其限量标准。此外新西兰MPI 发布的“识别食品添加剂”中也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

7.食品接触材料。澳大利亚《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规定了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塑料制品应符合美国食品药品局或欧盟委员会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不得使用被消费者使用过的再生塑料。

8.进口生虾要求。澳大利亚对进口生虾采取严格的检疫政策,所有进口生虾及虾制品(包括腌制、裹面、去头、及碎虾产品)在运抵口岸之前,必须持有使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方法的对虾白斑症(WSSV)及黄头症(YHV)疫病阴性检测报告。抵达口岸后,还将按照100%的比例送交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检验机构,再次检测WSSV及YHV项目,经检验通过的产品方可能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04 进口程序

1.澳大利亚

所有进口水产品必须使用国际统一关税表向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申报,报关行和进口商必须完成进口食品的进口申报单(FID)并在ABF的综合货运系统申报,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负责进行清关。进口澳大利亚水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并提供满足澳大利亚进口检疫要求的文件。而进口“即食型”水产品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需提供制造商声明、政府健康证明或发票注明。

2.新西兰

新西兰进口商必须在海关贸易单一窗口或通过报关行完成进口报关,由MPI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子货物信息 (ECI) 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填写海关在线申报单,寄售信息需发送至 MPI 中央票据交换所。水产品由MPI检验、取样和检测,完成检验后发放食品安全许可证。一旦货物放行,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食品的储存和标签符合要求,并完成进口商注册。根据《2014年食品法》法律规定,注册的进口商需每年更新一次,只有新西兰居民才能注册,非新西兰居民可通过委托注册代理进行注册。

印度尼西亚

01 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部、海洋和渔业部、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BKIPM)、国家标准局(BSN)、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BPOM)和卫生部。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渔业法》《食品法》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水产品制定了食品添加剂、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限量标准。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还制定了包括冷冻产品、干货、新鲜和冷藏产品、活鱼和养殖水产品等在内的多项印尼国家标准(SNI)。此外,印度尼西亚标签相关法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农药残留相关法规为《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号》。《添加剂限量》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03 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2.食品接触材料规定。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标有标志,表明使用的是适用于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必须标明回收代码和所使用的塑料类型。

3.检验检疫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按照《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第46号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流程包括通知、文件检查、签发运输批准书、随机抽样检查、实验室测试和签发安全确认书等。

若进口时没有进行抽样检验,则需接受进境后检查。进口商必须保留进口批准书和进口申报表(PIB)至少5年,以供进境后检查使用。进口商在使用、销售或转让该类未进行抽样检验的进口产品之前,应声明其符合进口要求,并附上PIB编号,通过商务部授权门户网站INATRADE进行提交。

04 进口程序

1.进口许可证。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符合良好生产规定(GMP)和卫生标准工作程序(SSOP)认证的材料、在出口国海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渔业部门的推荐信、进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报告等。

2.清关所需文件包括进口申报表(PIB)、进口关税和完税证明(SSPCP)、发票、装箱单、提单、水产品运输许可证、进口批准书、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渔获证等15项材料,具体清关材料清单和清关方法详见参考资料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可滑动阅览)

①新加坡《食品销售法》;page=1

②新加坡《环境公共卫生法》

③新加坡《饲料原料法》;page=1

④新加坡《渔业法》

;page=1

⑤新加坡《食品条例》

⑥新加坡食品添加剂规定

⑦新加坡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相关规定

⑧新加坡《健康肉类和鱼类法》

⑨新加坡《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转运)条例》

⑩新加坡水产品检验检疫规定

⑪新加坡标签认证制度

⑫新加坡进口程序规定

⑬新加坡进口程序规定

⑭《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

⑮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

⑯澳大利亚《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

⑰澳大利亚《1995年农兽用化学品条例》

⑱澳大利亚《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⑲新西兰《1999年动物产品法》

⑳新西兰《2014年食品法》

㉑《2016年新西兰食品(补充食品)标准》

㉒新西兰《2018年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

㉓新西兰《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

㉔新西兰《2021年动物产品(管控方案供人类食用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贝类)条例》

㉕《澳新食品标准》标签要求

㉖《澳新食品标准》标签要求

㉗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

㉘《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农药残留规定

㉙《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

㉚《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再残留限量清单

㉛澳大利亚《农兽用化学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条例》

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 》第1.4.1章

㉝《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 》附表19

㉞《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第1.3.1章

㉟《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附表15

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附表16

㊲新西兰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

㊳进口生虾要求

㊴澳大利亚进口程序

.

㊵印度尼西亚《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

㊶印度尼西亚《渔业法》

㊷印度尼西亚《食品法》

㊸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

㊹印度尼西亚《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号》

㊺印度尼西亚《添加剂限量》

㊻印度尼西亚食品接触材料规定

㊼印度尼西亚《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第46号规定》

㊽印度尼西亚水产品清关程序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篇•中)

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篇•上)

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下)

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玩具篇•上)

RCEP专栏|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四)——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比

RCEP专栏|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三)——《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解读

RCEP专栏|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二)——《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解读

RCEP专栏|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一)——《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整体概况

RCEP专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第五、第六章)解读(第四期)

RCEP专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第五、第六章)解读(第三期)

RCEP专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第五、第六章)解读(第二期)

RCEP专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第五、第六章)解读(第一期)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