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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经通知申报】《税务案例分析》税务登记与逃税确认

时间:2023-02-27 20:53: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简单的事件

娜塔在河南祁县开了风化轮电动车厂。2017年9月,电动汽车厂从2012年到2017年,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房地产税等都没有缴纳28万多韩元,因此被审计局认定为逃税,处以4倍的罚款114万多韩元。娜塔不服这一处罚决定,以电动车工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监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是明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电动车厂的诉讼请求。电动车工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监察局认为电动车工厂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不交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不申报”的情况下构成逃税,但只能证实2017年1月3日电动车工厂进行地方税登记的证据。违法事实大部分是在登记前,监察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监察局的判决。监察局不服,向河南省高原申请再审。

据再审查明,电动车工厂于2012年3月进行了国税登记。再审法院认为,在国地税合并之前,企业必须分别处理土地税登记和国税登记,审计署认为,进行国税登记与处理地方税登记没有相同的法律依据。因此,监察局认为,电动车工厂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但没有缴纳税金,是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不申报”为由,缺乏逃税依据。另外,监察局对他作出罚款114万多韩元的处罚决定,不履行听证程序,必须履行,程序严重违法。总之,审计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高院维持了原来的二审判决。

三、法律分析

(一)未纳税登记或纳税的法律责任;

进行税务登记是市长/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即使是不需要进行市长/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很多人认为,如果不进行税务登记,就不必申报税金。这种观念是错误的。税收不以税务登记为前提,纳税义务是法定的,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应税交易或收入,就要纳税。另外,对于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当然,这不是行政责任、监狱灾难、税务登记中那么幸运。

(二)办理税务登记、未纳税的法律责任;

第《税收征税管理法》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通过帐簿中的支出或不列支、小列收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为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不申报”是逃税行为方式之一,如果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将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硕[2002]33号)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了税金,因此,只要纳税人已经进行税务登记,不交税,就会被认定为逃税。

本案电动车厂的幸运之处在于,虽然进行了国税登记,但没有进行地方税登记,电动车厂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税、房地产税等也属于征收地方税,因此进行国税登记后,将被认定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无法构成逃税。

因此,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反而对市长/市场经营主体有利。这种认可标准只能说是有问题的。逃税的承认不仅是逃税的客观事实,还需要行为人主观查明逃税的故意,行为人不交税是客观行为,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也是客观状态,不能推定行为人有逃税的主观故意。本质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无视“拒绝申报”的认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只能认定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只有通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绝申报,才能承认逃税。”“拒绝举报”反映了行为人逃税的主观故意。

(三)税务处罚决定听证权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停产、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在做出处以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要告知纳税人听证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20条税务机关

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电动车厂属于其他组织,稽查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1万元,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除非电动车厂不要求听证,否则稽查局应组织听证。本案中,稽查局显然没有履行上述听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依法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二审中,不仅电动车厂未提出相应抗辩,法院也未注意到处罚决定未履行听证的事实,否则官司也不至于因为是否能认定偷税这一个问题而打到省高院。


作者:杨银德,税务律师,潜心研习税法,目前主要从事税务筹划、税法顾问、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辩护等涉税法律服务,负责运营“禾八兄”百家号、头条号、微信公众号、搜狐号等自媒体平台。想了解更多干货和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heba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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