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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申报纳税了】个人如何扣除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6万韩元及各项扣除?

时间:2023-02-27 20:52: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家:马君生

个人有综合收入,也有经营收入,该如何扣除费用6万元、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下三个选项中的哪一个符合规定?

第一,只能从综合收入中扣除,不能从经营收入中扣除。

第二,综合收入扣除和经营收入扣除都可以选择,但所有扣除只能在选择的一方。

第三,各项目的扣除在结算时可以自主地放在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上。只要双方扣除时不重复就行。

以上三种方法,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无疑是第三种最有利的,第二种,第一种是最差的。

答:新税法实施后,2019年和2020年的税收汇算清缴是第一种方法,有综合收入,所有扣除只能从综合收入中扣除,如果已经从经营收入中扣除,则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调整。

但是,结合最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取得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可以申报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中的6万元扣除费用、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笔者以第三种方法表示2021年的税收汇付,如果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都有,纳税人可以扣除各项,合理安排,放在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上。如果双方不反复申报,将被扣除。

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的理解,也可能是第二种方法。但是从这份文件来看,至少不再只能从综合收入中扣除强制要求,而是可以选择的。

案例1:

小张上班时每月工资5000元,2021年全年综合收入6万元。另外设立的个体户获得经营收入20万韩元。四种扣除总额为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既然获得了综合收入,经营收入中的4项扣除均不得扣除。小张取得的20万元经营收入要全额纳税,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要缴纳:(200000*20%-10500)*50%=14750元。(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结合年度一次性奖金政策,最佳税收计划方案是与小张协商公司,月薪工资3000韩元,年终奖24000韩元,收入6万韩元,综合收入中不申报扣除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 * 3% 24000韩元,4种扣除总额10万韩元,从经营收入中申报扣除,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550韩元。比以前少缴纳8200韩元税金。

案例2:

2021年张三年一年营业收入50万韩元,张三公司项目扣除总额10万韩元。张三于2021年3月在一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获得了800韩元的稿费。稿费属于综合收入,所以

如果经营收入不能扣除四种扣除中的任何一种。张三取得的50万元经营收入要全额纳税,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要缴纳:500000*30%-40500=109500元。稿费收入的实际应纳税额为零。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09500韩元。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最佳纳税方案如下:4种扣除总额10万韩元全部从营业收入中扣除,张三要缴纳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30%-40500=79500韩元。稿费收入实际上税额应该为零。共缴纳个人所得税79500韩元,比以前少缴纳税金30000韩元。

案例3:

小李2021年获得经营收入10万韩元,工资工资9万韩元。2021年,李军可扣除的基本扣除额6万韩元,特别扣除额3万韩元,特别追加扣除额6万韩元,其他扣除额0韩元,共计15万韩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既然获得了综合收入,经营收入中的4项扣除均不得扣除。小李获得的10万元经营收入需要全额纳税,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100000*20%-10500=9500元。从小李取得的综合收入9万元中扣除4项扣除后,应纳税收入为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共缴纳个人所得税9500韩元。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最佳纳税方案如下:基本扣除6万韩元从综合收入中扣除,特别扣除和特别追加扣除从经营收入中扣除。小李的综合收入要交税:(90000-60000)*3%=900元经营收入要交税:(100000-60000-30000)*5%=500元,总个人所得税1400元。

摘要:2022年第1号公告的主要变化是,同时获得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个人不能从原来的经营收入中扣除四种扣除中的任何一种。只能从综合收入中扣除4项费用全部,可以自主调整,从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中申报4项扣除中的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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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文速递!《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修订公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实施条例意思,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形,那经营所得应当减除扣除。反推过来就是:一旦有了综合所得,不管综合所得是多少,哪怕是一块钱,那扣除都要放到综合所得。当然,按照这个做法肯定是非常不合理,对纳税人也不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2-08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从上面解读来看,如果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申报了扣除,提醒更正经营所得申报,侧面说明过去一旦有了综合所得,则不得在经营所得进行扣除。至于为什么只提6万元减除费用,没说其他扣除,估计只是举例说明,所以就没有完整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2.8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

注意事项1

开始与结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换句话说,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3月31日。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务必在3月底前完成申报!

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在3月1日至6月30日,建议修改税法,将两者一致起来。

注意事项2

哪些人应当办理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3

这类人也要办理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及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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