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体明确。自治区示范家庭农场要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登记,拥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平台上进行了认证和信息输入。
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适当规模标准,相对稳定。
1.从事粮食、棉花生产,经营面积是当地每户合同面积的10 ~ 15倍(根据自治区农耕统计报告数据计算)。
2.从事露地蔬菜、西甜瓜、油料、甜菜、茶点、红花、豆类、麻类、啤酒花、烟草等特色农业生产,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3.从事大润、Fritillaria、甘草等药材种植,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4.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生产(净)面积在20亩以上。
5.从事林果业生产,新鲜葡萄20亩以上,酿酒葡萄、枣、核桃、苹果、香梨、桃子、杏、酸梅、枸杞、石榴、巴旦木、沙棘、苗木、花卉等50亩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经营量超过500头,绵羊经营量超过500头,奶牛经营量超过30头,肉牛经营量超过50头,马、驴、骆驼经营量超过20头,蛋禽经营量超过2000头,陆金经营量超过2000头
经营能力。农场经营者长期从事专业化、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备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参加青年农场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有生产经营场所,具备适合生产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满足生产需求的农机设备、仓库、管理用房等。
(d)技术先进。利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70%以上。
运营顺畅。实行独立财务会计管理,连续两年有财务记录。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应当与流出方签订正式流动合同,期限不到5年。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法,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6)利益明显。土地、劳动、资本要素配置合理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业生产经营年净利润在1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县(市、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
(7)示范带动。积极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系机制,生产经营方式带动周边农户的发展,在应用绿色农业生产方式方面发挥了带头作用,在当地具有很高的信誉和知名度。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推荐:
1.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
2.家庭农场与农业专科大学、科学研究所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家庭农场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4.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受到县级以上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