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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技术中心申报】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最新认定条件、补偿措施

时间:2023-02-27 11:38: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承认条件

(a)设立机构。广东省内(深圳除外)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设立企业技术中心,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组织制度状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可以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应在1亿韩元以上。

(d)r & amp;d投资。通过稳定、高的研发投资,企业技术中心经费列入企业财政年度预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韩元以上,其年度研究和实验开发经费支出额为3000万韩元以上。

2.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韩元以下,其年度研究和实验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3%以上,不低于800万韩元。

3.建筑业企业每年的研究和实验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5%以上,不低于800万韩元。

(e)r & amp;d人员情况。拥有比较创新的人才优势,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领导,企业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人数不到50人(建筑业企业不到60人)。

(6)研发设备情况。具有较为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ampd软件购买费在800万韩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在1000万韩元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了重大的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

2,运营评估

成功企业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营评价,并发布评价工作通知。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被选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营评价要求进行管理,可以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解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仍需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当年取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当年的评价。

三、鼓励政策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ampd、鼓励在实验、检查检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创新能力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及相关机构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支持范围,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进行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建立制造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地区、产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产业技术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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