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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利润怎么调整】增值税申报单和利润表的收入有差异,正常吗?为什么

时间:2023-02-27 10:44: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金税第四期的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加强,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各种数据进行了监测、分析,更快、更准确地筛选出危险企业,重点推进税源管理部门,询问了实施情况。以这些大数据为基础的现代征收手段,在向企业及时提供纳税服务提醒和风险提示的同时,有效打击逃税违法行为,保障了国税。

一般来说,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利润表销售收入需要收敛,但也可能出现不一致。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机关会以此为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解释,很多小伙伴感到困惑,自己如实申报了两个收入,为什么会出现异常?有危险吗?

据悉,增值税申报单上记载的收入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认的,利润表上记载的收入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两种认识依据不同,因此出现差异是正常的。增值税和利润表申报收入的差异实际上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差异。

原因主要有:

1.销售行为引起的两张票的收益不一致

企业应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在增值税中视为销售,认识到相应的收入。会计中,货物没有离开本企业,因此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形成了另一种资产。被认为是销售,但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益,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利润表申报收入。

2.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产生的2票申报收入不一致。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利润表中反映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但增值税申报表中确认的收益为全部销售额。

例如:甲公司销售私家车设备,取得不含税款10万韩元,该设备原来为20万韩元,累计折旧12万韩元,账面价值为8万韩元。增值税认识到的收入为10万韩元,资产处置收益为2万韩元。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利润表申报收入。

3.收入确认原则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2票申报收入不一致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2022年1月1日分别支付100万韩元,但甲公司在2021年1月1日发送货物时向乙公司开具300万韩元的发票,按照增值税规定,2021年但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核算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分别确认收益100万韩元。增值税的第一次申报收入大于利润表申报收入,最后两次增值税申报收入小于利润表申报收入。

4.非课税增值税收入引起的2票申报收入不一致

例如,再出口贸易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转口贸易,其货物都不在我国消费,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销售收入也不需要在申报单上填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部分收入需要计入收入。增值税申报收入低于利润表申报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收入和利润表收入受纳税义务确认条件、时间、缴纳范围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本身存在差异。当然,收入差异不仅仅是小编上面列出的内容,随着公司业务情况的多样化,这种差异的种类可能会更多,更复杂。

另外,主编经常收到小伙伴的反馈,自己的企业高管经常问为什么利润表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小伙伴们不要太慌张,不要因为税务机关的询问而认为这两个数据应该一致,过度解读差异,迫使两个指标一致,最终给企业造成纳税风险。

税务机关也只是通过这个指标来审查企业是否举报错误或隐瞒收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核算和纳税控制收入的确认点和纳税申报点,不虚伪地操作。平时要对这种差异心里有数,要准备收入差异的相关说明书,一方面可以自己调查税收风险,一方面可以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沉着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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