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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可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发现如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时间:2023-02-27 04:49: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句子迁移:m & ampa重组和破产重组惯例

破产管理人发现应如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传成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逃避纳税、避免欠税、追缴税款、骗税、虚假开立、伪造、变更发票和其他避税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确认后面临的后果包括追缴税金、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财物和没收违法收入、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并相应做出处罚决定后,将根据需要追征的税金、追加的滞纳金、罚息收入,首先根据债券、普通债券、不良债券进行申报和确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尚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但如果可以通过管理人收购的债务人资料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

管理层此时面临两难境地。如果税务机关报告,很可能引起其他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的不满。因为突然“冒出来”的税收债券会进一步降低普通债券的清偿率。如果不报告税务机关,万一“同学事件”得到处理,处罚会带来更大的危险。特别是在改组案中,投资者可以以管理者不诚实的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层可能还有一个担忧。如果在履行职务时获得了债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据,反过来“指控”债务人是否违反了职业道德?

笔者认为,从管理人的身份来看,向税务机关报告补充或更正申报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全面接管,管理者此时是债务人的代表,管理者的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的行为。管理者向税务机关报告现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并进行补充或更正申报,不应被视为别人的“逮捕”,对于犯了错误的“救济”,管理者不必担心任何事情。

实际上,一些地区已经认识到并探索了这个问题。例如,2015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号(温中法[2015] 3号)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第《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号(温中法[2015] 45号)这个经验是从别处学来的。例如,2019年,《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刘正发[2019] 30号)为"

上述地方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但他们只强调“未申报税款的嫌疑”,不涉及所有税收违法行为(如虚开发票、未履行扣缴义务等)。管理者发现的债务人的任何税收违法行为,其实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的情况是,收到报告后,应根据《税务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罚。

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处理决定时,应该如何判断“管理者报告”这一要素?笔者首先认为,“管理者报告”是事后行为,不影响以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其次,《管理者报告》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非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最后,《管理者报告》不适用于逮捕赔偿规定,不得计算奖金。管理者的报告行为不能被视为“逮捕”,而是“坦白”或“投降”,因此逮捕补偿规定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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