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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跟申报心得】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第一次征收期间,开票和申报都正确吗?

时间:2023-02-27 02:10: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日)》,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商品,原适用16%税率,税率调整为13%。原来实行了10%的税率,税率调整为9%。因此,在过渡期内,纳税人要特别关注开票和报税问题。

1、过渡期内发票税率的判断。

实务中,部分发票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的情况,即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未及时开具发票,后期补充。在税率调整的过渡期内,这种情况需要对发票上发行的税率做出判断。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纳税人在调整增值税税率前,应当按照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补充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进行补充。增值税发票税控制“发票软件税率”列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况时,可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4月1日以后增值税课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开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和010-首先开票的人是开票当天。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实际收款时间、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和开票时间为原则。因此,对4月1日以后开增值税发票税率的判断原则和操作方法如下:

(1)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时间在4月1日之前,或4月1日之前发送货物、提供和接收劳务,则必须在4月1日之后开具原始税率(16%、10%)的增值税发票,此时必须在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中将税率人工修改为原始税率。

(2)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晚于4月1日,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收款日期,实际收款时间晚于4月1日,则必须在4月1日以后开具新税率(13%、9%)的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控开票软件系统无需修改税率。通常适用系统基本税率。

(3) 4月1日前开具发票,4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扣、退货、错误等情况,应收回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并按原税率重新开具发票。

2、过渡期内的报税工作。

随着4月1日以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修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单相关列如下:

从修订后的申报单中可以看出,新申报单将取消原来16%、10%税率的填写栏,并相应更改为13%、9%税率

根据15日公告,本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在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根据申报书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因此,4月1日以后纳税人对原税率(16%、10%)税率补充增值税发票时,销售及相应的销项税额将填充调整后税率(13%、9%)的相应列,未开票的销项和销项税额将被消耗。要消费未开票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已经申报了该收入的未开票收入,否则需要对该收入补充滞纳金。

案例研究

背景1:一家商品销售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格为10万韩元。与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在3月20日付款,A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开具货物并开具发票。3月20日,因购买处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A公司未开具发票。4月1日,购买方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韩元,同一天A公司发送货物。(假设三月份A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应税业务)此时:

(1)判断A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

根据第36号文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实际收款时间、开票时间中哪个优先的判定原则。根据A公司与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买方必须在3月20日支付货款,因此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适用原税率为16%,在税收控制系统中税率为16%,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手动修改。

(2)A公司3月份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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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公司3月份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在填报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入未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内,具体填报示例如下:

背景二:4月份,A公司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向其他购买方销售货物,不含税价为2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购买方于4月10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货款后发出货物。4月10日,购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20万元,同日,A公司发出货物并开具发票。此时:

(1)A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判断

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4月份,因此A公司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为4月1日之后,适用13%的税率,应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A公司4月份纳税申报

A公司4月共开具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万元销售额适用16%的税率,销项税额为1.6万元;20万元销售额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为2.6万元。其销售额总计30万元,应纳税额总计4.2万元,均应填入13%税率的对应栏次。同时,由于10万元销售额在3月份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本期应冲减未开票收入,在未开具发票收入栏次内,填入销售额-1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具体填报示例如下:

由于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在进行数据保存时系统会提示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计算关系不正确,但是销售额与销项税额栏次并没有设置严格的勾稽和比对关系,销项税额栏次的金额可以手工填写。此时点击“确认”可填写数据。

所有栏次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可以保存当前申报表。但是,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比对要求,未开具发票栏次内填入负数将无法通过比对,并导致金税盘、税控盘锁死,需要到税务大厅进行清卡操作。此时系统的提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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