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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交申报不符】时隔10年,远征科技再次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深圳海关处罚

时间:2023-02-27 00:55: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和通信网

时隔10年后,元征科学技术再次因申报与实际不符而被深圳海关处罚。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39号》。

截图来源:深圳海关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2019年05月22日,当事人深圳市原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关贸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海关申报表53162019016595146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自动驾驶系统校正器零部件:面板179公斤;2、汽车故障检测仪接头/LAUNCH品牌20;3、电容器触摸头30;4、汽车故障检测仪附件:60个透明镜片;5、汽车故障检测仪附件:30个外壳;6、汽车故障检测仪500台;7、汽车故障检测仪102台;8、自动驾驶系统校正器22台;9、18台自动变速器清洁油换油机。

2019年05月25日,经大鹏海关检查2科(5325820)检查,实际出口产品有:1、汽车故障探测器连接器/ROXIE卡35个。2、汽车故障探测器/CRP 123高端、CRP 129高端400台3、汽车故障探测器/Gear HD、千年大师、千年tsap plus 686台;4、11台自动驾驶系统校正器;5、平板电脑/X-431Throttle(商品代码:8471301000)10对6、Battery System Tester电池检测仪/BST-560(商品代码:9030849000)7、Battery System Tester电池检测仪/BST-860(商品代码:9030849000)420台;8、Calibration Tool自动驾驶系统校正器部件:目标(商品代码:9031809090)38套,与申报不一致。案件为人民币86.77505万韩元。

鹏海关表示,上述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通关证明等。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条第86(3)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1)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鹏海关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人可以按每天罚款额的3%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以变价缴纳被扣留的物品、物品、运输工具,也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缴纳。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

华信网发现,事实上,远征科技并不是受到的海关第一次处罚。早在2009年,即上述处罚十年前,原征科技也曾受到深圳海关的处罚。

根据2012年2月27日提交证监会网站的《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09年5月8日深圳市1:00委托冠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强机关(以下简称“黄强机关”)申报13台进口制冷剂充电器。据黄冈海关调查,此次进口申报实际上是1台制冷剂回收充电器、100个制冷剂瓶、100个方形尺度广口瓶等,申报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黄江海于2009年7月23日向公司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黄冠通缉犯[2009]1063号),根据《中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4)条处以公司罚款5万韩元

据元征技术网站报道,元征公司成立于1992年,2002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11年在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是中国最早致力于汽车诊断、检查、维修、轮胎设备研发生产的高科技企业之一。在自主设计、软件产品开发、汽车检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中取得了较高的成果,致力于汽车技术领域的研究,为客户提供与汽车检测相关的软件设计、维护、更新和售后支持服务。2013年,公司决定调整发展战略,转变为全球汽车联网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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