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自行申报办法】关于个人所得税自动申报相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3-02-26 21:50: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动申报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要获得综合收入,必须处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在两处以上获得了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额在特别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韩元。

(2)取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特别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的预付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任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中一个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没有在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收优惠等有关的资料,并按规定予以保留或提交。

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处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第二,接受经营收入的纳税申报。

个体户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合同租赁经营者个人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包括: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

(三)个人获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转包、转租的收入。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或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获得的第二年3月31日之前,向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汇算清缴,并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经营收入,决定向其中一个地方的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第三,取得应纳税收入,税务机关未扣除税金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的,依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收入第二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不扣除税金,选择向扣缴义务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第二年6月30日前出国(临时出国除外)的,应在出国前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金。

第四,接受海外收入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中国任职、没有雇佣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其中一个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海外收入处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布。

五、移居国外取消中国户籍登记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移居国外取消中国户口的,在提出取消中国户口的申请之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进行纳税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的那一年取得综合收入的,在注销户籍之前,应当办理当年综合收入的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在申报取消户籍税时,应当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的当年取得经营收入的,在注销户籍之前,应当办理当年经营收入的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在两个以上地方获得经营收入的,还必须一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

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转自:湖北税务)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