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货物属性申报】上海威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强海关检罚字' 2022' 0012号)

时间:2023-02-26 19:38: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质量新闻网报近日在上海浦江海关发布了《上海威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江海关检疫员[2022]0012号

当事人:上海伟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居住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居路1333c区6楼619号。

法定代表人:金伟

海关代码:312280260

迈图高新技术(南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以进口急救方式向海关申报磷酸三苯酯进口,申报号码为220120221000218852,G1艾因山三苯酯CIF总价为153280日元(统计CIF人民币为8204.14元)调查结果显示,G1磷酸三苯酯实际上是危险化学品。因此,上海威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危险化学品进口申报不真实,不对法定商品进行检查。

以上行为以通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1款,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韩元全部。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到期后不缴纳罚款的人可以按每天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逾期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价扣留的物品、物品、运输工具,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缴纳。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