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信本金融合规定研究中心、证券合规风控制委员会。
引言
税务计划,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或减少企业或个人税费支出的计划,是非常“接地气”的主题,遵守税务计划规定往往是企业或个人“生存”的关键。近几年来,娱乐圈、直播界郑双双、邓伦、魏亚等人均税务问题销声匿迹,税务计划更成为热点。企业和个人的“羊毛”心理加重了税务风险,超出法律界限的税务计划更是雪上加霜。为了引导企业税务刑事规定的遵守,笔者将从需要遵守的理由、与税收相关的刑事风险、遵守规定的具体措施等多种角度写作。本文是为了帮助读者解决问题,从常见的各种税收风险中展开的一系列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您将学习以下内容:
一、涉税犯罪指控模式
(一)案件数量大;
(二)典型犯罪突出。
(c)扩大发展区域
二、严格监督情况下的涉税犯罪
(一)特别打击涉税犯罪
(b)加强与税收有关的犯罪处罚的实施。
(三)对涉税行为犯罪标准的整体调整
三、企业涉税犯罪的典型原因
(一)结果导向的涉税刑事风险
(二)情节导向的涉税刑事风险
这篇文章约3500字,读全文大约需要8分钟。
这篇文章系列的第一部分是税务风险概述,笔者结合税务风险领域、税务犯罪的举报形式、最近立案追诉标准等分析了税务风险举报的原因。为了使读者对税务调查有一定的概括和系统的了解。
一、涉税犯罪指控模式
涉税犯罪,我们通常指刑法规定的征收海税罪。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种经济主体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市长/市场竞争的逐利心理和逐步发展的税收政策出现差距,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逐渐被指责为高频,呈现出明显的犯罪特征。
(一)案件数量大;
笔者整理了2018年以来涉税犯罪数据,发现2018年至2020年每年发生超过5000起涉税犯罪事件,2018年至2019年呈上升趋势,从2019年特别活动开始涉税案件数量逐渐减少,2021年呈明显下降趋势。截至2018年,涉税犯罪案件共有18000多起,在经济类犯罪中处于领先地位。
(b)典型犯罪突出
由于涉税案件的犯罪手段很多不同,笔者将主要涉税案件分为虚假类、逃税类、避税类、非虚脱税类、非法制造、买卖发票类、伪造、持有伪造发票等五大类。其中,骗取国家税收性质的虚妄涉税案件的比例,在所有涉税案件中一次性乘尘,远远超过其他逃税、避税或买卖发票类型犯罪活动。
(c)扩大发展区域
根据相关地区分布,我国涉税犯罪案件大多聚集在江浙、上海等经济高度发展地区,企业分布较为密集,企业盈利能力需求较高。另外,涉税犯罪行为也逐渐向外扩张,事件发生领域逐渐扩大,事件在地区间发生的情况逐渐增加。
另外,根据公安部公布的相关信息,我国涉税类案件逐渐呈现出重大案件规模惊人、职业犯罪团伙逃亡作案、与各种经济犯罪相结合的特点。涉税犯罪案件的规模化和集团化趋势明显。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名人逃税事件来看,与税金相关的事件的金额也在逐渐提高。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计划引起的税收违法、刑事危险也逐渐显现出来。
二、严格监督情况下的涉税犯罪
在这种背景下,税务征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处罚必须是解决税务问题、保障经济稳定的有效监督宗旨。
(一)特别打击涉税犯罪
根据最高检察官和公安部最近公布的问题,从2019年开始,公安部连续第三年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与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对虚逃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两年特别行动,起诉了3.6万多名收税官犯罪。
p>(二)加强落实涉税犯罪刑罚
在2018年至今的涉税犯罪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刑期为三年以上实刑的,比例更是高达30%。涉税犯罪有别于其他人身伤害类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但就其刑法上的处罚而言,特别是虚开骗税类犯罪,刑事处罚力度相较其他经济类犯罪明显较高。
(三)整体调整涉税行为入罪标准
除了严格的刑事处罚措施外,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除了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缴罪之外,涉税犯罪的入罪标准整体发生一定变更,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一是入罪金额门槛整体提高,但与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比较,入罪门槛仍为较低状态,即涉税违法行为入罪的可能性仍处于较高的水平。二是非法制造、买卖发票类犯罪行为均添加了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该标准大大增加了发票流转的刑事风险。可见,司法、执法部门对于涉税类犯罪的监管与证券类犯罪的监管态度一致,持续处于强监管严惩治的状态,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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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涉税犯罪典型成因
许多企业可能认为,涉税犯罪虽高频高发、处罚严厉,但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对于一般不以犯罪为目的设立的企业来说,风险较低,但事实上,涉税犯罪对企业来说绝不是“隔岸观火”,就在今年,房地产大佬潘石屹名下一家叫做“北京建华置地”的公司就因偷税漏税被罚7.09亿。实际市场中,税务行为贯穿企业“生死”,涉税犯罪成因更是多种多样。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涉税犯罪起因,笔者基于现有《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刑法规定的内容,将涉税犯罪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结果导向型的涉税刑事风险,该类犯罪中主要以行为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作为入罪的判断标准,二是情节导向型的涉税刑事风险,即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达到某个标准即构成犯罪。
(一)结果导向型涉税刑事风险
结果导向型涉税风险本质上来说就是避税风险,引发此类犯罪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种主观心态:
1. 企业希望从国家税款中获利,也就是骗取国家税款。这种类型高发于出口贸易的退税申报和增值税流转的过程,此类行为大多源于企业主观上的“故意而为”,即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或在增值税流转过程中变更票类、虚假开票,从而自税收政策中获取利益,大多构成虚开类或非虚开骗税类犯罪。
2. 企业希望减少其需要缴纳的税款。这种类型高发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过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平衡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加快企业发展进程,难免追求高额利润,而税收仿佛成为了高额利润的“绊脚石”。对此,合理合法的税务规划可以达到企业适当减税的目的,但一些企业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成本,在财务记录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利用不同身份的税率差别,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或采用账外设账的手段以达到不申报的目的,大多构成逃税、避税类犯罪。
3. 企业对自身税务、票务监管不严,谋小利失大利。一些对本身税务合规监管不严的企业,出借自身工商税务信息以谋取小利,让第三方能够以自己的企业名称对外开具发票或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代开发票,此类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成为前两类犯罪的共犯,在企业无知无觉的情况下,陷入极高的刑事风险。
(二)情节导向型涉税刑事风险
情节导向型的涉税刑事风险有别于结果导向型,不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作为认定犯罪的要件,因此,企业具有更高的触发可能性,需要更为谨慎对待,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情况:
1. 企业非法伪造、买卖发票。该类行为包含了伪造、出售、购买三个维度,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任一维度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对于普通发票而言,仅就伪造、出售的一方进行刑事处罚。一般正常经营的企业基本不会触及伪造发票类的犯罪行为,但有较高概率触及出售或购买发票的行为,例如企业有富余空白发票,以一定价格对外售出或企业欲自关联企业处获取运营资金,但又不想提高企业收入导致所得税增加,即购买专票填补支出,整体上未对国家税收产生实质损失,但影响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即构成买卖发票类犯罪。
2. 企业持有伪造的发票。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发票并不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企业持有伪造发票即存在被刑事调查的风险。从故意的角度来说,一般是企业出于逃税、避税或用假发票列支非法支出等目的囤积伪造发票;从过失的角度来说,可能涉及到企业内部监管制度问题,例如企业员工利用伪造发票虚假报销,从而导致企业囤积伪造发票。
3. 企业虚开普通发票或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有别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作为构成要件,只要企业虚开到一定金额、一定份数,即构成犯罪。与此同时,虚开普通发票的其他构成要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分类似,不仅仅是开票的一方会构成犯罪,接受虚开发票的一方也同样构成犯罪,许多企业会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坦然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普通发票,但法律意识的淡薄并不会成为企业出罪的有利解释,企业刑事风险仍然存在。
综上,企业涉税犯罪行为成因多样,现有刑事法律主要从市场税收征管的角度,针对于税收征管而言危害性较高、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强的行为类型进行规制。完成对税收监管整体状况以及涉税犯罪典型成因的概览后,笔者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细化对结果型和情节型两类涉税犯罪行为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两类企业涉税犯罪的区别及入罪与出罪的条件等,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