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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计量理由】5月报税最后一天建筑企业过渡期到底如何开票和申报?

时间:2023-02-26 15:33: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建筑服务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表示。

除了质量保证金有特殊规定外,工程进度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开票、收款、书面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哪一个优先,第二,如果上述三个小时都不存在,建筑服务完成当天就会发生纳税义务。

分为两个阶段的原因是第一层优先于第二层。例如,施工中的应收账款、未开票、工程于2018年5月9日完工。如果书面合同没有规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将于2018年5月9日发生。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支付日期(如2019年12月3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约定的2019年12月31日为准。

2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程量中,如果2018年4月以前发生纳税义务,则必须在下个月申报期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2018年4月发生纳税义务,则必须在5月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1: A建设公司所属甲方项目采用普通世界计算方法计税,2018年4月15日收到工程款111万韩元,已开具专用发票,该公司必须在5月15日之前申报特别票销售额100万韩元、销售税11万韩元。

这111万元的工程量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建筑业企业也要交税,发票也已经发行,意味着后续的调整不能再进行了。

例2: B建设公司所属乙项目计算普通税法税金,2018年4月20日收到工程费222万韩元,未开票,该公司必须在5月15日之前申报未开票销售额200万韩元、销售税22万韩元。

假设2018年6月B建设公司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222万韩元,则7月申报期间,新纳税申报单应附上“10%税率的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栏、“增值税专用发票”栏、销售额200万韩元、销售税22万韩元,同时该栏应附销售额-200万韩元、销售税22万韩元。也就是说,补充发票销售额和税额在“增值税专用开票”行中显示为负数。“未开票”行销售额-200万韩元、销售额-22万韩元绝对不能申报。

例3: C建筑公司所属C项目对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书面合同,甲方应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工程费333万韩元,截至4月30日,C建筑公司没有收取工程费,也没有开具发票。该公司必须在5月15日之前申报未开票销售额300万韩元、销售额税33万韩元。

后续期间,C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的,应按先例按照2处理。

对于上述纳税义务发生的几种情况,如果甲方要求调整价格,建筑业企业应予以拒绝。因为我已经按11%税率交税,不受税率下降的影响。如果你需要开发票,我可以按照11%的税率补充。

3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程量中,如果2018年4月以前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则2018年5月1日以后必须发生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不需要申报税金,但要注意。

第一,甲方很可能要求调整价格,建筑业企业要掌握提高税收的原则,与甲方协商,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建设机构很可能要求建筑行业在5月1日以后开具11%税率的发票,因此建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应对措施:

(一)与甲方协商,在甲方已测定的数量中减少1个百分点后,开具10%税率发票。

(2) 5月15日申报期间,甲方已测算工程量申报税,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4月,按11%税率申报未开票销售额后,开立了11%税率发票。具体措施见上文实例2。

这种惯例建筑业企业除了附加税外,还会有一些附加税损失,如果可以避免的话,会尽量避免。

4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9条:

“一般纳税人在调整增值税税率之前,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充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进行补充。”说

该规定的前提是,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未开票应税销售行为已在11%税率时代发生纳税义务,并已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开具11%税率发票,并谨慎行事,准确地说,在4月30日之前申报未开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离5月15日申报期还有最后一天,请整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未开票销售额有多少,做好账目,及时申报,后期再开11%税率发票不会有风险。

6从谈判战略到会计分录:建筑业如何应对税率下降?

1.基本原则:以建筑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原税率执行,税收不调整。201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以按新税率执行,税收按相同比例下降,税收不调整价格。

2.在完成的工程量中,接收、开票或书面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造价,税金不调整,按11%执行。

示例1: a建筑企业

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含税价为3.33亿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收工程款2.22亿元。

提供建筑服务收款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已收款2.22亿元中的0.22亿元税额不予调整。

注:如果甲建筑业企业已收款中有1110万元尚未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则应在5月征期申报未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后续补开发票时,手动选择11%税率开具,纳税申报时,开具发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未开票销售-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

3、剩余工程量只调整税金,调整后剩余工程量=调整前剩余工程量÷(1+11%)×(1+10%)。

调整前剩余工程量=原合同总价-纳税义务已发生含税造价。

例2:例1中甲建筑业企业该项目调整前剩余工程量为:3.33-2.22=1.11亿元。

调整后剩余工程量为:1.11亿元÷(1+11%)×(1+10%)=1.10亿元。

4、对于已结算的工程项目,截至2018年4月30日尚未收到的质保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定发生在5月1日之后,因此,应将质保金同比例调减。

调整后质保金为:调整前质保金÷(1+11%)×(1+10%)。

例3: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与业主结算完毕,预留的质保金为666万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乙建筑业企业尚未收到质保金,也未向业主开具发票。

调整后质保金为:666÷(1+11%)×(1+10%)=660万元。

5、对于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尾款,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比照上述第2点处理;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比照上述第4点处理。

6、税金调整的结果应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建议同时增加类似条款: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影响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7、对于调整税金的项目,应同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基本的原则是:凡在财务账上已经确认债权的部分,调减税金时,应同时调减债权(应收账款);未确认债权的部分,不做账务调整。

(1)挂账时已做价税分离,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借记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挂账时未做价税分离,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4: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总价为2.22亿元,本月业主验工计价555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收到计量单时所做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5550万元

贷:工程结算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0万元

2018年5月2日经协商,将合同总价同比例调减200万元,其中4月已完工程量调减的部分为:5550-5550÷(1+11%)×(1+10%)=50万元。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万元

贷:应收账款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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