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长假后,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将开始,为了防止各位金融朋友在繁忙的大征期间犯错,本期将归纳整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申报的一般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1.实施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每季申报时应适用什么类型的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实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月(季度)也在预缴纳税申报时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2020年修订)。此外,本报告有两种情况:
方案1:开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经营分公司,除了在报税时申报外,还在每年纳税申报时填写此表。
场景2:地方税务局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企业,企业的分公司除了在预缴纳税申报时申报外,还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本表。
第二,如下图所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任意选择吗?可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更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规定。企业按规定按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根据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提前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收入的月或季度平均金额提前缴纳,也可以根据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提前缴纳。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金额预付”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应当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小编提醒您,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能随意更改。
3,实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企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如何根据不同预缴方式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报告说明规定:
情况1:选择预缴方式“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报告1 ~ 15行。
场景2:选择预缴方式“前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金额预缴”的纳税人申报行9、10、11、12、13、L15、15。
场景3:选择预缴方式“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申报L15、15行。
每一行对应的特定项目如下表所示。
4、确认会计征收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例.A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预缴方式选择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在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该公司营业成本累计金额3500万元,由于未向部分供应商支结算货款,因此,有500万元的营业成本未取得发票,为暂估入账成本。那么,在申报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500万元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对于暂估入账成本500万元,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是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
五、在纳税年度内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如何处理?
对于预缴纳税申报,很多财务朋友都会关心上述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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