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为了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详细信息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公布)。
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第23号公告),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申报、管理、使用等重要事项!
主要内容
一、“零关税”自产设备如何申报?
企业申报进口“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时,进口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写“海口海关”下设置的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和代码(“三社海关”除外)。“免征收性质”被报告为“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代码:491),如果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在通关时应填写“免征收性质”为“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3)免税减免方法被列为“免税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报告企业名称。
二、“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管理方法?
“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海关注册,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补充企业账户信息。
三、如何使用“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
“零关税”自行生产设备仅限于满足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行使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监督年限为三年,监督年限从货物释放之日起计算,监督年限到期后自动解除海关监督。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海关监督年限内,企业应根据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和使用“零关税”自己的生产设备。
第四,如何确认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
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发送企业名单。在实现网络传输企业名单之前,海南省有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通知海口海关。
全文如下
原题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生产设备申报使用方法?海关总署发布重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