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加强盐田区支援企业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接受部分相关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批准类项目:从今天到7月31日
审查项目:从今天到6月28日
项目范围
(a)国家创新平台总部支助项目
(二)国家创新平台分支支持项目
(三)省级和城市创新平台支持项目
(d)r & amp;d机构支助项目
(e)区域创新载体项目
(六)国家、省和城市科学技术方案支助项目
(七)支持赔偿方案的科学和技术奖
(8)r & amp;d投资项目
(九)高科技转让机构项目
(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项目
(12)留学生来到盐田创业支援项目
(13)创业人才队伍支援项目。
(14)创建来宾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5)创业发展环境项目(创业活动和服务支持项目)
(十六)新兴组织运作项目
(十七)科学和技术服务机构项目
(十八)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项目。
(19)全国大型比赛项目
(20)中国激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1、国家创新平台支持盐田区支援总部项目
申请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国家部门认可并在前一年通过验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提供了配套资金。
支持强度: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部门认可并通过前一年验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将按深圳市支持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获得支持金。
处理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要在盐田区登记,进行税务登记,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2.申报单位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部门认可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的依托单位。
3.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前一年验收通过。
4、申报单位已得到深圳市的支持。
2、盐田区融资国家创新平台分支支持项目
申请内容: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地区承担了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分公司的任务,并向上一年验收通过的机构提供了配套资金。
支持强度:对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公司建设任务的机构,在上一年度验收通过后,按深圳市支持金额的50%支付最多300万韩元的辅助资金。
处理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在盐田区注册,进行税务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申报单位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在盐田区承担了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分公司的任务,并于前一年验收通过。
3、申报单位已得到深圳市的支持。
3、盐田区补贴省、市创新平台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市认可,并辅助支持前一年通过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支持强度:2015年1月1日以后,省、市、市通过上一年度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深圳市支持金额的50%最高资助200万韩元。
处理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在盐田区注册,进行税务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申报单位是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市承认并通过上一年度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3、申报项目得到深圳资金支持。
4、盐田区融资研发机构支持项目
申请内容:
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了研究开发机构和研究开发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在盐田地区设立的专业研发amp以D机构著名科学家的名字成立,或捐赠社会力量,带领民间资本在盐田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进核心技术,核心R & amp组建d队支援辅助资金。
支持强度: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了研究开发机构和研究开发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在盐田地区设立的专业研发amp以D机构著名科学家的名字成立,或领导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进核心技术,组建核心研发团队,按深圳市支援金额的50%最高支援1500万韩元。
资助。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二)研发机构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设立,并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5、盐田区资助区级创新载体项目
申请内容:
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的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申报单位需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登记,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创客实验室条件及标准:
1.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提出申报时可作为创客实验室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2.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可为创客提供试验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
3. 拥有维护创新载体的专业、专职人才队伍,具备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服务能力,能为创客团队提供技术支持。配备本科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人。
4.上年度服务的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创客空间条件及标准:
1.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提出申报时可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明确的运营方案。
3. 有固定管理服务人员,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人。
4.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上年度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200人(次)。
5.具备基本创客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宽带互联接入、提供便于创客活动的开放社交空间、围绕创客创业的信息交流活动等)。
6.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48个月。
创业苗圃条件及标准:
1. 面积原则上应在800平方米(含)以上,提出申报时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2. 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3.具备3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48个月。
企业孵化器条件及标准:
1. 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75%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 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设有专门服务团队,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4.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
5.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6.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并有至少1例投资案例。
企业加速器条件及标准:
1.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申报时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4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 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并与辖区产业导向相符。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5.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6.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家。
6、盐田区资助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国家项目最高350万元配套资助,省、市项目最高150万元配套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二)项目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
(三)项目所获得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已到位。
7、盐田区科技奖配套奖励项目
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的,给予50%配套奖励。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深圳市对项目所获科技奖励的奖励资金已到位。
3、该项目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配套奖励。
8、盐田区研发投入项目
申请内容:
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支持强度: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根据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研发项目须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3、申报单位的研发投入范围须为: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申报单位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以下经费支出:
(1)企业开办费;
(2)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3)生产设备购置费;
(4)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5)广告和销售费;
(6)行政办公费。
9、盐田区资助高新技术转移机构项目
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助。
支持强度: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正常运营已满1年。
2、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3、机构以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1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具有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且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5、向盐田区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6、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7、申请单位须与技术受让方签订合作协议。
8、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盐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移、活跃盐田区技术市场交易,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10、盐田区资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申请内容:
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6、属内部生产技术改造或生产能力提升的,不属于本项目资助范畴。
11、盐田区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申请内容:
对盐田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奖励。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盐田区鼓励留学人员来盐田创业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一年度已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企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00%配套资助,市一、二、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配套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一年度,申报单位已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
13、盐田区培育创客人才队伍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未在其他区以同类项目获得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资助。
2、市级资助已于上年度到位。
3、有依托单位的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成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学(院)校;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应是在盐田区注册,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申请人若以依托单位进行申报,依托单位必须与市级资金支持的依托单位一致。
14、盐田区创客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申请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有数量限制,受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
4、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金融便利服务等。
5、服务创客或项目不少于15个。
15、盐田区营造创客发展环境项目
申请内容:
对各类机构上一年度在盐田区组织创客交流活动进行资助;对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上一年度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支持各类机构在我区组织创客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创客交流活动应事前向区科技创新局进行书面备案。
3、创客交流活动应当是在盐田区举办的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
16、盐田区扶持新兴组织机构运营项目
申请内容: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在盐田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对在我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机构是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并正常开展活动;
3、上年度机构需开展以下活动不少于5场:在盐田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
4、机构须有完善的组织构成及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会员制度及财务管理规范,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5、机构须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战略互惠、资源共享。
17、盐田区扶持科技服务机构项目
申请内容:
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进行房租补贴。
支持强度: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其租金实际支出的50%,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主营业务类型须为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3、科技服务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
4、租用场地用于机构自身运营;
5、申报单位未获得过盐田区租金补贴。
18、盐田区资助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项目
申请内容: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进行建设投入资助。
支持强度: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建设投入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1.在盐田区依法注册满1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对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上年度开展三项以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
4.具备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资质。
公共测试平台:
1.在盐田区依法注册满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导向。
2.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3.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6人以上。
4.具备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资质。
19、盐田区资助举办全国性大型赛事项目
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备案后,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大型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给予资助。
支持强度:对经区政府备案后,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大型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单位举办的赛事须为国家级以上赛事。
(三)相关赛事需事前向区政府书面备案。
20、盐田区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以及和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前三等次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50、40、30万元,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40、30、20万元,国家、省、市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奖励。(按单项奖励较高的给予奖励,但不予重复。)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于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省、市级前三等次奖励。
(三)申报单位承诺5年内不搬离盐田区。
宏创为集团专业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高科技企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政府资助的政策支持,致力于为企业设计整套政府资助系统性方案,是一家为企业提供政府资金扶持申报、政策信息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规划、财务审计、科创板上市等多种专业服务的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现已经成功帮助粤港澳大湾区数千家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