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对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根据税务部门的法律,在自愿申报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享受优惠待遇等过程中,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推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笔者发现,在日常服务中,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按时纳税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笔者提出,扣缴义务人或自然人纳税人都应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正确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收入,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代扣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有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和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顺序代扣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其法律义务是“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等信息”。从实务角度来看,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税和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收入、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要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不收税,根据收税法,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追缴税金,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扣、未缴纳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少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追缴其未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以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人员不扣税怎么办?
在实务中,纳税人获得了综合收入,但扣缴义务人没有按时缴纳税金的情况很多。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该怎么办?《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应税收入,义务人不扣除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纳税人必须在获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税金。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金。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申报应处理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获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在第二年6月30日前出国(临时出国除外)的,应在出国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此外,纳税人应注意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不能拒绝。纳税人拒绝抵扣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税务机关应当暂停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金额,并在一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实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纳税人代扣(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实战细节不少。其中记载的纳税申报书有差异,首先需要注意。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种应纳税收入、代扣或扣押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是居民个人取得国内综合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居民个人除综合收入外的收入扣除义务人不缴纳税金、非居民个人不缴纳应纳税收入扣除义务人不缴纳税金、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领取工资、工资收入等情况。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情况下,也要提醒有申报义务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纳税收入,从税务机关办理全员扣押申报,或者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自愿申报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实际缴纳税金,都可以申请30。也就是说,纳税人无需依法纳税,纳税金额为零。另外,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扣缴税款的,不影响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办理退税。
这篇文章刊登在《纳税记录》 2019年7月26日B3版上
原题目:纳税申报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识到各项法律责任,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作者:陶弘胜
梁影,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