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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申报】全文附件|山西《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时间:2023-02-25 23:36: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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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高废网申:记者《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附件(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传染性、毒性和其他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处理应当遵循政府调整、属地管理、等级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计划。

县(市、区)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计划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以上,以确保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废物分级收集系统,指导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到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的医疗废物运输、保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乡(镇)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工作。

第七条卫生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保管、处置活动中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市营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起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医疗废物处置实行申报制度。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医疗废物的产量、内容、流向等情况。

新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履行医疗废物申报手续。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医疗废物申报情况复制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理依法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收集、运输、储存、处置一体化处理模式。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传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化学性分类收集、临时储存和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混合医疗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集装箱。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要完全密封。可重复使用的东西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安置在固定场所运输,并设置明确的警告标志和警告说明。

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时间不能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医疗废物业务登记帐簿,帐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数量或重量、包装贮存时间、去向、处置方法、转让时间、转让人签字。登记资料至少要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运输途径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地等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地区。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中央处理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天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点收集和运输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的临时储存点运输后24小时内处理。国家在其规定中有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的中央处理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处置能力应当符合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污染风险的设施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生态环境防治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后,应当根据处置协议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半年举行联席会议,通报医疗废物申报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转移联单内容。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汇总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中通报。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的种类、收量、交运时间、联单编号等事项,在双方交接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基础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年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检疫站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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