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2014年申报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最迟什么时候需要申报退税?
对于2014年通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仅限出口退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企业应在收到相关证明后,于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款(免征)纳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劳务暂时对应的电子信息或凭证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该如何申报?
截至2015年4月20日,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报销(豁免)税单,如果因有关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一致而无法完成事先申报,企业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条第4款规定的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交的退款(免税)纳税证明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证明内容一致,企业退款(免税)纳税正式申报期限不限于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
第三,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不能获得纸质证书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该怎么申报?
因出口企业或其他机构发生的实际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条第18款所列7种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文件的情况下申报出口退款(豁免)税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如何申报2015年4月20日前不能报税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需要办理税务吗?
根据上述规定,未在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款(免税)纳税证明材料和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企业,在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前不能进行退款(免税)纳税申报,出口企业在2015年5规定期限内没有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出口企业
5.对2014年出口申报的货物劳务及服务,收纳有时间限制吗?
出口企业2014年通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到汇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人民币),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和2014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汇收资料。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汇款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企业能否申报出口退款(免征)税?
2015年4月20日以前未收回的出口货物,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第5条所列不能收回或出口货物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内不能收回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对于不能实际汇款或不能在2015年4月20日前汇款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文件等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回或不能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收回的,企业可根据该公告第5条规定,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查看
8.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的出口企业应该什么时候申请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人在2015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时转交委托人,逾期的,受托人不得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