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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申报要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时间:2023-02-23 16:12: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三,建设促进澳门居民生活和就业的新家。

(十二)吸引澳门居民就业创业。允许澳门等具有海外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专家,满足行业监管要求后,可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海外就业经验可视为国内就业经历。在合作区采取便利措施,鼓励澳门等境外合格医疗领域专家依法取得国内执业资格。打造高水平横琴澳门青年创业曲、重炮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创业空间、孵化器、科研创新手段,构建全链条服务生态。推动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的澳门青年同时享受澳大利亚两地的扶持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合作区企业吸收澳门青年就业。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免除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

(十三)加强与澳门社会民生的合作。加快澳门新邻居建设,对接澳门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民生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拓展澳门居民优质生活空间。推进澳门汽车全面开放,便利合作区出入。支持澳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筹集国际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资源。允许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的、在澳门注册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调剂食品,使用临床急需的、在澳门公立医院购买的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大型医疗设备除外)的医疗器械。研究支持澳大利亚共建地区医疗联盟和地区医疗中心,加强共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合作区和澳门社会服务合作机制,促进两地社区治理和服务融合的发展。大幅度降低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的手机长途和跨境游览费,逐步取消。

(14)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澳门轻轨扩张连接合作区和珠海城市轨道网,融入内地轨道交通网络。加快合作区连接周边地区的通道建设,有序推进广州至珠海(澳门)高速铁路、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铁路等项目规划建设。加强合作区与珠海机场、珠海港功能协调和产业联系。

第四,建立巩固与澳门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

(十五)货物由“一线”放行,“二线”管理。在“一线”开放方面,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继续对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进行档案管理,进一步简化了申报程序和要素。研究和调整横金免除(保险)税货物目录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免税的货物和物品,其他货物和物品不免税。在“二线”管理方面,合作区内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货物,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商品或进口商品、合作区加工附加值在30%以上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相关货物被视为与出口相同,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包括征收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出口关税,并根据需要办理海关手续。调整适用退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6)人员出入非常方便。“一线”在双方协议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合作检查、一次通关模式,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严格进行卫生检疫及出入境边防检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依法进行监督。加快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港的专用通道建设,探索在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合作区之间建设新型智能化港口,非常方便澳门大学师生出入。“二线”不限制人员出入,合作区研究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物品,制定适当的税收政策,按规定进行监督。

(十七)创新跨境金融管理。加强合作区金融市场与澳门、香港海外金融市场的联系,探索建立电子网络系统,推动合作区金融市场率先高度开放。按照国家综合规划、服务实体、风险控制、阶段性推进的原则,探索合作区内跨境资本自由流入流出,推进资本项目转型。引导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商等新的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的真实性审查,从事前审查向事后验证转变。在跨境直接投资交易过程中,根据进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性,寻求适应市长/市场需求新形式的跨境投资管理。在跨境融资领域,建立新的外债管理体制、试行合并交易的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管理、全口径跨境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提高外债资金交换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特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全口径跨境金融宏观审慎的管理框架下,根据实际融资要求自行借用外债,使合作区非金融企业的外债项目完全可兑换。在跨境证券投融资领域,重点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支持具有合作区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在海外上市、发行债务等方面提供积极支持,简化汇兑管理。

(十八)建立非常便利的市长/市场准入制度。市长/市场准入承诺即准入制,严格实行“禁止”,在“管理”的前提下,对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批准,建立健全文件制度,市长/市场主体满足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后,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持续放宽各种投资者在合作区开展投资贸易的素质要求、股权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制定合作区出台及放宽市长/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加强事后监督,建立与澳门联系、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

(十九)促进国际互联网数据的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研究固定互联网接入的绿色通道,探索便利数据流、保障安全的机制。支持珠海、澳门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在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同时,实现科研数据跨境互联。

五、完善粤澳共建共享新体系

(二十)设立合作区开发管理机构。在广东、香港、澳门湾,

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粤澳双方联合组建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统筹决定合作区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人事任免。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由广东省省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共同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派一名常务副主任,粤澳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珠海市政府等。

(二十一)组建合作区开发执行机构。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履行合作区的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职能。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广东省和珠海市派人参加,协助做好涉及广东省事务的协调工作。粤澳双方根据需要组建开发投资公司,配合执行委员会做好合作区开发建设有关工作。

(二十二)做好合作区属地管理工作。合作区上升为广东省管理。成立广东省委和省政府派出机构,集中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社会治安等工作,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能,积极主动配合合作区管理和执行机构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

(二十三)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支持粤澳双方探索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2024年前投资收益全部留给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支配,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中央财政对合作区给予补助,补助与合作区吸引澳门企业入驻和扩大就业、增加实体经济产值、支持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产业等挂钩,补助数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在合作区的分享税收。

(二十四)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创新合作区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研究编制合作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对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贡献。立足横琴土地开发现状,合作区未来新出让建设用地,应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组织对合作区建设及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成效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五)全面加强合作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适应合作区开发建设新模式和对外开放新要求,积极创新国际化环境中党的建设工作,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二十六)强化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合作区条例,为合作区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强化拓展横琴新区法院职能和作用,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十七)加大赋权力度。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经济管理、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有关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决定后实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授权或决定后实施。

(二十八)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越是开放越要注重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研究处置合作区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综合运用稽查、核查、调查、缉私等监管手段,严厉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金融监测管理体系,构筑金融“防火墙”。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禁限管制、高风险商品等,依法实施口岸联合查验和入市监管,严守国家安全底线。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粤澳双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开放共享、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合作区建设。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按规定明确开发管理和执行机构具体组建方案和详细职责分工。按照合作区发展新要求,修编《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合作区建设指导支持力度,把合作区作为本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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