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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变更】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时间:2023-02-23 14:28: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为了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需求,激发市长/市场主体的活力,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从2021年10月15日开始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1.本公告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公司为主体,具有共同行为准则的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共同组成的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会员企业。

牵头企业是指获得会员企业许可,向海关申请适用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的企业。领导企业要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协调会员企业的相关工作。

会员企业是指在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以海关实施的“企业集团”为单位,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企业申请应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是高级认证企业,会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是不诚实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善,加工贸易货物流动和数据流透明,逻辑链完整,耗材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包括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石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格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四、牵头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并提交以下资料。

(a)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二)委托所有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正式盖章的权限;

(三)会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的企业,按照《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现行加工贸易相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水(帐簿)登记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水(帐簿)手册上注明“企业集团”,注明牵头企业的全名和海关代码。

企业集团根据自己的运营要求,集团内的一家企业也可以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水(账簿)。

6.应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品种可以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通。

集团内企业间保税项目流通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通过馀料结转或深度加工结转方式处理相关程序,保税核对清单注释栏中注明“企业集团内XX企业结转”。

7.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场所自主保管,并保存相关记录。

8.保税物项符合物项交换监督要求,集团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实际的自我交换、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

经业主许可,集团内企业可以相互交换来料加工保税项目。

9.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其中所有工程外发加工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要按照规定保留收货发货记录。

集团内企业之间委外加工的成品、剩余物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不会退回本企业。

10.企业进口的还在监督期内的非价格设备,可以办理设备转移手续,在集团内企业之间使用。不支付费用的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其规定用途。非价格装备结转申报书及保税核对清单主席栏应标明“将被踢出企业集团内的XX企业”。

11.集团内企业必须按规定提交担保,可以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书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12.海关可以根据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情况,对集团内的企业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对集团内的部分企业单独进行审计调查。

实施电子账簿管理的海关在分析风险后,自行决定工厂核销比率和提取价值比率。

13.会员企业发生新建等情况时,牵头企业应立即向当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牵头企业和相关会员企业确认后,相关会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经过牵头企业和所有会员企业的确认,该企业集团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

14.集团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取消牵头企业或者会员企业资格:

(a)不符合第3条所列条件;

(二)不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通、保管、外协加工等海关手续,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相关文件和数据的。

被取消资格的集团内企业不能在当年内再次申请加入。牵头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会员企业可以共同推荐,向海关申报新的牵头企业。一年内,两个以上集团内企业被取消会员企业资格的,海关有理由认为该企业集团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督要求,取消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资格。

15.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督的一般规定实施管理。

16.以前开展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本公告规定统一执行。前期试点企业中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主管海关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培育,使其尽快符合开展条件。如果前期试点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满足本公告第3条所列条件,海关应取消以前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试点资格。

17.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生效。

特别公告。

附件: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督模式记录表。doc

海关总署

2021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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