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市长/市场主体住宅(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长/市场主体场地资源,推进上司登记便利化,大力优化经营环境,激发市长/市场主体活力。
以《办法》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各类市长/市场主体居住地(经营场所)登记的问题和难点,进一步扩大用于居住地登记的场所资源,放宽市长/市场主体居住地(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强事后监督力度。《办法》明确了我市市长/市场主体地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就登记地址的所有权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合同、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约定,并对约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虚假约定或者虚假约定申报登记的市长/市场主体,提交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欺骗登记的行为依法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情节严重,注销登记。
只有通过《办法》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户,才能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提供的网站注册为经营场所。明确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的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全部或部分地址可以“日志多照”形式用于入住企业的集群登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一照多居”的登记限制,我市市长/市场主体除登记的居住地(经营场所)外,在任何辖区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居住地登记要求的情况下,均可采用“一照多居”的形式进行登记。
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督措施,明确主体责任。一、市长/市场主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市长/市场主体居住地(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情况。第二,市长/市场主体有义务保存好约定事项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日后行政机关检查相关资料,并在提出要求时提交呈件。三、市场监管部门将住宅用地登记信息共享给规划、城市建设、国土、住宅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实施监督。第四,进行居住地信息检查,标注经核实的居住地信息,防止虚假登记。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地址信息需要变更,由市场监督部门直接在登记系统上标注。六、向社会公示通过登记的居住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示经营异常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