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没有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02.行业注册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根据制造业等13个行业错误退税,退税存在骗取风险。
03.有少计算增值税应税收入、虚证税收抵扣、欺诈税收抵扣的危险。
04.进项税额因未转出而产生多项退税,存在留成退税的风险。
05.虚拟增加税额导致多项退税,存在骗取退税的风险。
06.房地产企业没有及时认识到收入,虚证税金,有退税的危险。
07.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报收购价格,虚扣收购数量,非法扣除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生虚假购买税。
08.企业的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入没有单独计算,而是进行了免税收入申报,但相应的进项税额没有转移。
09.企业对非正常损失、免税或简单纳税项目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移。
10.进项税额被扣除的房地产的用途发生了变化,未按规定转移进项税额。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能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2.财政补贴收入没有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消费税纳税登记。
14.消费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缴纳消费税的风险较小。
15.消费税零申报是指开具应税消费品发票,缴纳消费税的风险较小。
16.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消费税申报。
17.出口货物在财政上没有销售处理,导致犯规退款的危险。
18.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接收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19.虚开农产品收购证明,造成违规退款的危险。
20.出口敏感商品的价格以低价的高报导致了犯规退款的危险。
21.将未课税或免税商品出口为应税商品,造成犯规退税的危险。
22.买卖申报单信息、别人出口的货物被伪造成本企业出口的货物,造成出口退税的危险。
23.因未按规定接收文件文件,违反出口货物,将适用退税(免除)政策。
24.不充分的收纳也没有提供不能收回的相关证明资料,因此出口货物违反适用退款(免除)税政策。
25.取消出口出口退税的产品不缴纳增值税,如内销申报。
26.“买家”或中介从事不正常的出口业务,包括客户、自有货源、自有汇票、自有通关及出口企业不看出口商品、供应品主、不看赊销等,造成违规退款风险。
27.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造成犯规报销风险。
28.纳税人购买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其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格或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明显低,没有正当理由,车辆购置税风险小。
29.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汽车销售统一开票不含税价格在30万韩元以下,排放量在2.0升以下的轿车,实际支付交易价格高于30万韩元,对部分轿车征收半价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风险。
30.分公司非法享受小额企业所得税优惠。
31.未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企业非法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32.纳税人不符合条件,但享有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纳税人是r & amp虚报d费用加扣除。
34.企业将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换为企业的免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并不是已经承认资格的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换为企业名单。
35.如果以税前扣除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就不会进行税金调整。
36.超额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
37.增值税即退税收入不包括在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中。
38.以办公费用、销售费用、人员费用等形式虚耗费用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9.有内部职工医院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药品配送到职工医院,按照税法的规定,目前不认识应纳税收入,较少确认应纳税收入。
40.集体化企业各子公司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借用,计入往来资金,未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识到利息收入和支出。
41.股票转让收入没有按规定确认。
42.兄弟姐妹协商,一个人每月可获得2000韩元老人抚养特别追加扣除。
43.三个以上的兄弟姐妹供养老人的特别额外扣除总额超过2000元。
44.住宅、土地交易发生后,没有及时申报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事业达到清算条件后未能及时清算。
46.面积大于90平方米,由于申报错误,契税第一套折扣、两套折扣、第一套房折扣可重复使用。
47.开采销售应税资源的企业没有开具相应发票申报资源税。
48.违反规定每季度使用监测机关监测数据,申报环境税。
49.通过监测机关监测数据违规申报,享受环境税优惠。
50.产业噪音超过规定,没有申报环境税。
51.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没有申报环境税。
52.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耕地占用手续的通知后,30天内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53.因建设事业施工或地质勘探临时占用耕地,未申报耕地税。
54.新购买的车辆在60天内没有申报缴纳预缴税。
55.地区间运营没有按规定预缴税金。
56.丢失损坏的账簿和证明。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税。
57.企业运营税人员变更后,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8.采用阴阳合同、真假两种账簿等,捏造虚幻
假计税依据。59.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60.损毁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
61.未按规定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资料。
62.取得经营收入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63.为亲友帮忙或为谋取利益而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65.欠缴税款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时未规定报告。
66.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67.符合条件应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未按规定备案。
68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9.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但未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70.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71.非居民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2.未按规定准备和提交同期资料。
73.企业未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74.符合条件应报送国别报告而未报送的。
75.符合条件应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而未报告。
作者:韦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