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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假申报】从海关行政处罚事例来看,可以看出虚假申报和走私假报的差异。

时间:2023-02-23 08:25: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违反海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分为两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规)和走私行为。走私行为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构成走私犯罪。

实际上,违规和走私行为有时很难区分。例如,进口商品的申报税号与海关确认的税号不一致,税号被认定为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以及被归类为走私伪造申报号码的情况。

那么,在具体事件中,如何区分世豪举报和类似举报号码走私呢?

[基本事件]

A进出口公司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8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天然橡胶乳胶”共申报101票,商品编号40011000,重量6065.6吨,总价2965.0574万韩元。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品目注释》)第40章项目4001 "天然乳胶","天然乳胶主要由橡胶树、特别是巴西橡胶树分泌的液体"被归类为40011000(关税率)

但是,A进出口公司委托B通关公司申报进口的“天然橡胶乳胶”规格型号为“不规则块状”。根据《品目注释》第40章项目4001“不同形状的天然橡胶”,“天然乳胶一般在不同形状的槽中凝结。”.凝结过程完成后,可以获得板状或连续带的凝结乳胶。”因此,A进出口公司实际进口的不规则块状胶粘剂应分类为“不同形状的天然橡胶”

在进口天然橡胶的过程中,A进出口公司提供的通关必需合同中对商品名称的描述是“天然橡胶乳胶”,与实际情况不符,申报税则号错误,影响了国税征收。据统计,a进出口公司共泄露了335.051487万韩元的税金。

海关认为A进出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12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86条第3款和010-。

[案例分析]

世豪举报与走私虚假举报号码非常相似。都是行为人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税号与海关确认的税号不一致,但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在主观上不同。走私伪造申报号码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税而纳税。世豪申报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一般由于对税则理解的偏差或业务上的失误,行为人没有逃税目的。

第二,两者客观表现不同。走私伪造申报号码通常采取欺骗手法,避免海关监督,行为都比较隐秘。税号申报一般不隐蔽,也不会用欺骗手法逃避海关监督,一般除税号外的其他申报要素的申报是准确可靠的。

第三,两者的性质不同。世豪申报是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违反,无论情节多么严重(少税额多少),都不可能发展成走私行为。走私伪造申报号码,无论走私行为多么轻微,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

从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督的主观意图,可以区分世豪举报办公室和伪造举报号码走私。

理论上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但这种意识往往通过各种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如果行为人故意走私虚假申报号码,为了降低伪造申报行为被海关发现的可能性,必须实施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有明显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则反映了走私假纳税申报号码的故意。

例如,行为者类似纳税申报号码走私往往将进出口货物伪造成功能、属性、外观相对接近的同类商品名称或其他规格型号的货物,以便于通过海关审查。这样,除非海关检查货物,否则很难发现行为人伪造申报号码的走私行为。因此,类似的报税号码走私事件,行为人往往要实施假冒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或规格模型,以逃避海关监督,蒙混过关。

回到案例,根据《条例》的规定,同样的天然橡胶,物理状态不同,税号也不同,只有物理状态为“液体”的天然橡胶才能申报40011000税号。A进出口公司进口“不规则块状”天然橡胶,按照《品目注释》规定,商品名称应申报为“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大势应申报为40012900。

那么,A进出口公司天然橡胶申报的品名和税号都与实际不符,为什么海关不承认走私伪造申报号码呢?

因为a进出口公司没有伪造进口的天然橡胶的规格型号。

A进出口公司可能由于对税则的理解偏差或疏忽,忽略了税则规定不同物理状态的天然橡胶,将其归类为不同的税号,但作为货主,A进出口公司将无法知道进口天然橡胶的物理状态。因此,如果A进出口公司将进口天然橡胶的规格型号从“不规则块状”申报为“液态”,A进出口公司有意规避海关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测A进出口是故意走私伪造申报号码。

在这种情况下,A进出口公司没有伪造进口天然橡胶的规格模型,反映了没有刻意避开海关监督的主观心态。因此,本案不能断定A进出口公司主观上持有伪造申报号码,意图逃税,海关不能断定A进出口公司的行为规定为税号申报虚假违规是正确的。

应该说本案A公司运气好,遇到了公正执法的海关。客观来看,A进出口公司申报的税号与海关确认的税号不一致,少缴税的335万多人民币,远高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20万元的入罪标准。如果执法海关客观地指责本案的定性,那就很好了。

容易就能取得A进出口公司具有伪报税号主观故意的证据(刑事律师都能理解到会有多容易)。如果是这样,A进出口公司面临的将是刑事责任,A进出口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所以,笔者要为本案执法海关依法公正的执法点一个大大的赞!

作者:渠双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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