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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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明显,部分劳动者复工后面临降薪。降薪、调整工资是疫情下一些企业挽救生命的自救方法,同舟共济、共时难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和劳动者在面临危机时共同做出的选择。部分劳动者担心,部分企业打着“传染病”的幌子非法降低工资。面对疫情期间的工资问题,员工们期待更多的“发言权”。
4月份,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机构IMAC咨询发布了《2020中国“新冠疫期”企业信心与降薪行为数据调查报告》,46.6%的受访者表示,疫情期间的工资比过去6个月的平均工资下降。面对工资下调,超过54.2%的受访者认为疫情期间可以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理解和接受工资调整。相互信任、谅解、攻守困难成为大多数企业和劳动者的选择。
但是,《工人日报》记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部分劳动者在打着“传染病”的幌子降低工资时,担心有企业对违法侵权有歪念。
游戏:降低法律成本或故意消除负担
“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了巨大冲击,你公司生产素质不完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今天开始停工停产。”4月2日,保若森(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木制工厂工人齐飞,20多名工人复工不到一周,就收到了总公司发来的停工通知。和这个通知一起送来的还有房东寄来的债务通知书。由于公司拖欠房租,仓库车间和职员宿舍将在本月租赁合同到期后逐一退款。
燕子(Qifei)和工人们疑惑,生产质量不健全是总公司在2019年9月发现的问题,为什么董事会半年后才做出停业决定。工人们仔细研究了通知上的各项条款,但没有找到停产后复工的时间。停工期间,劳动者每月只能得到不到500韩元的生活费,春节后欠的工资也没有着落。
“这是扣我们的工资,强迫我们。“请理解,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压力大,需要低成本运营。”4月15日,在抚州高新区劳动争议协调中心,燕子代表孔宇和公司上海总部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协商。
谈判前,燕子和工人们审查了公司年报和月度财务报表。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资金缺口从去年开始已经形成。从燕子的角度来看,传染病成为企业摆脱负担的借口,降低工资是伪装裁员的工具。"老板想节省的是那笔经济补偿金."
协商最终是企业同意接受部分职工的辞职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
福建(Fujian)新老事务所律师朱白涛表示,疫情期间,如果非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停工,企业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或相同政策出席并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后,可根据生活费支付工资,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周伯涛警告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停工协议和降薪协议时,文件中是否明确约定了降薪的幅度和期限,要防止企业“永久降薪”或“超标准降薪”。
担心:特殊工作制加班费会“蒸发”吗?
刚刚过去的“5月1日”假期,厦门一家保护用品生产企业工人行政人员和装配线上的工人整天没有休息。他们穿着防静电服,在车间加速订购防护服,机器24小时不停,他们10小时不休息。
3月,行政人员所在的企业向当地人社会部门申请了特殊工作制。今年1~4月,厦门共开设了179张批准特殊工作制的通知书,其中包括107104名职员。
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企业可以综合调剂全年休息日,实现企业生产旺季的调整。以有高管情结的企业为例,公司可以将未来生产淡季的休息休假制用于当前防护用品生产的高峰期,员工加班加点额外工作时间,就可以在生产淡季享受相应时间的带薪休假。
让行政人员担心的是,她和车间的很多工人都是临时工,企业现在不发加班费,几个月后自己离职,这种加班“血汗”可能就拿不回来了。
对于行政人员的疑问,福建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春芳呼吁,人民事务部应严格批准,防止疫情下的非定时工作制被滥用。
胡春芳对《工人日报》记者说,企业申报非正规工作制时,应说明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工种和职工人数。如果有任正源的职位确实包含在特殊工作职位申报中,员工拒绝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双方只能解除劳动关系。
“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无限加班。”胡春芳说,特殊工作制度分为综合工作制和非定时工作制。如果该企业实行综合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就是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超额部分应视为加班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1款,支付工资150%以下的加班费。在一个工资周期内,在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工资的300%以上。
胡春芳建议,对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劳动者,雇主在邮政、微信、工作组和其他平台发布员工必须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的通知时,立即保留加班证据。
期待:想争取更多的“发言权”
公司停业停产后,燕子说自己“被通知了”。3月28日,公司做出停产决定,直到4月2日停业的那天,才在工厂门口的留言板上看到
自己只能拿到生活费的“通知”。实施特殊工时制向人社部门报批时,需要附上职工的联名意见。可林源静说,自己从未收到过企业发出的征求意见书,询问身边的工友,也没有几个人能说清楚新制度中的“门道”。
“被通知”“被迫接受”“被降薪”……疫情之下,一些劳动者正遭遇这样的问题。采访中,面对疫情期间的薪资问题,齐飞和林源静都表达了想要获得“话语权”和“议事权”的期待。
“疫情期间企业的降薪行为可以理解。我们可以坐下来谈、一起商量。”齐飞表示,“拿一张降薪通知应付我们这些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工人,把工人接受降薪当成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太没有人情味!”
和齐飞一样,选择争取“话语权”的还有厦门一家五星级酒店的市场销售总监张欣。她不想被迫等待HR发来“降薪通知”,而是在复工第一天主动给总经理递交了一份自己起草的“降薪协议”:自愿降薪50%,一周5个工作日坐班3天、休息2天。张欣说:“自己的命运要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企业不征求职工意见,直接发文降薪的操作方式,存在法律风险。”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焱表示,若出现职工反对,企业直接发文降薪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法,如果职工就此提出离职,企业要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疫情下,企业降薪不可任性。”黄家焱呼吁,疫情期间的薪资问题要引入职工民主参与,纳入集体协商内容,提交职代会审议,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记者 李润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