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部运营规定》[2017] 3号),我局决定于2019年开展《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助大象
特别资助对象是注册地、纳税地、统计上位于龙岗区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部门批准在龙岗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金融总部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第一分行:是指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并在龙岗区注册的深圳市级分行(分行)。
(三)金融支持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在龙岗地区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门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金融支援服务机构参考金融机关总部的一级分公司,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股票投资基金:是指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非公开在特定对象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票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以货币形式限制,第一场所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一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以有限公司、合伙人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必须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小额贷款、金融担保、金融租赁等专业金融法人在内的四类金融机构。
二、支助条件和标准
第一,向2016年5月4日以后在龙岗区设立或迁移的金融机构提供一次性定居支持。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缴纳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提供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提供10亿韩元以下、5亿韩元以上、500万韩元一次性支持5亿韩元以下、2亿韩元以上、400万韩元一次性支持2亿韩元以下、300万韩元一次性支持。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行提供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行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
(3)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票投资基金,在一年内缴纳注册资本达2亿元,提供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资本达5亿韩元,给予200万韩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资本达到15亿韩元,给予500万韩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票投资基金,根据合资企业在一年内实际筹集资金的规模,为合资企业委托的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一次性户籍支持。筹款达2亿元,支援50万元。募集资金达5亿韩元,支援100万韩元,募集资金达15亿韩元,支援300万韩元。
(四)其他金融机构在一年内缴纳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提供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提供10亿韩元以下、5亿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一次性支持5亿韩元以下、2亿韩元以上、50万韩元一次性支持。
享受户籍支援的金融机关在5年内不得离开公职。
享受得到户籍支持的股票投资基金,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离开龙江。
二、自2016年5月4日以来,协助龙岗区本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的前4家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辅助服务机构的新出租人用房,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管辖房屋租赁地图租金的100%标准,按租赁面积提供第一年的一次性租金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支援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支援金额分别不超过400万韩元、200万韩元和100万韩元。如果新租赁自用房价格低于住宅租赁市长/市场指导价,将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准支付租赁津贴。
(二)股票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
对于写字楼,按照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管辖住房租赁指导租金的100%标准,根据租赁面积给予第一年一次性租金支持,总补贴不超过200万韩元。如果新租赁自用房价格低于住宅租赁市长/市场指导价,将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准支付租赁津贴。
接受租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应承诺3年内不离开龙岗,租赁用房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出租或转租。
三、鼓励在龙岗区设立股票投资基金,并按照以下标准支持股票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缴纳在龙岗区注册的税款: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上一年度个人税前收入额以100万元为基准,每达到100万元,支付6万元,个人年度补偿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对股票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上一年度税前收入额以1000万韩元为基准,每达到1000万韩元,就给予该公司35万韩元的奖励、单一机构年度奖励。
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对注册在龙岗区的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2016年5月4日以后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我区银行于2016年5月4日后向在龙岗注册纳税的单个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实施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补偿50%,单个中小微企业坏账损失最高补偿200万元。本条所称坏账损失是指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同一家中小微企业在多家银行的信用贷款出现坏账的,仅对首先发放信用贷款的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中小微工业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纪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本条优惠。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二)加快发展动产融资,对我区银行于2016年5月4日后向我区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的实施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的20%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坏账损失最高补偿100万元。
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纪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本条优惠。
第五、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投资于小微型创新企业和中小型创新企业。具体操作参照龙岗区出台的产业引导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龙岗区开展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龙岗区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的,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只包括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享受政府扶持,单次活动扶持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可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相关活动方案需在区经济促进局(金融服务办公室)进行事前备案。
第七、为龙岗区金融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依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享受奖励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等有关政策待遇。
第八、对于区政府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及项目,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可适度提高支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