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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申报工伤】工作时受伤了,过了日期还不承认,怎么办?

时间:2023-02-23 07:22: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应的社会保障书。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并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相应的社会保障书。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劳动者的后续救济没有规定。那么,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如果不申请工伤,是否意味着其权利得不到保障?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对这一情况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讨论,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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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处理模式

模型:请参阅:处理常见个人伤害案例

案例一:戚容和洪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

终审法院及案件编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书05民末5844号。

沈级:二审

事件介绍:吴江不夜城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将酒店的水电安装、装修装修等分包施工给洪阳建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公司),查克用容器于2012年7月通过瞄准召集到该工地进行工作,工作内容为油漆工程。戚容于2012年11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受伤后,双方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障部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戚容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查克容与被告洪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有义务申请对原告在工作上的承认,由于不履行义务,原告目前无法承认工作上的伤害。原告应根据员工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部对自己的权利给予保护。在赔偿比例方面,是否应该考虑劳动者的错误,一审法院考虑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考虑原告的错误,被告应参照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查克龙也在工作期间受伤,但上诉人洪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定义务,上诉人查克龙申请工伤也超过法定期限,因此没有被接受,因此在本案中根据劳动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主张赔偿是不合理的。对于是否应该从补偿比率方面考虑劳动者的错误,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略有不同。我认为应该考虑劳动者的错误,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查克容有造成自己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上诉人洪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查克龙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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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工伤保险处理

1.用人单位只有在超过期间没有申请工伤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是“是”申请,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实务中认为申请工伤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来说只是一项权利。

2、劳动者的错误会影响补偿比例吗?

如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认为劳动者的受伤符合“工伤”情况,赔偿时不必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企业要承担工伤赔偿标准下的全部责任。

但是,即使根据一般人身损害事件处理,也不考虑劳动者的错误,这在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裁判口径。例如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秀鹏和德州宏林电子有限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中指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错误,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有一般错误,就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戚容和洪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人员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况下,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对“业务相关伤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考虑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负全部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问题需要澄清,实践中参考的一般人身损害等处理模式应该参考赔偿项目和标准,应该参考所有规定。这类事件本质上仍然属于“工伤”事件,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基础上,在考虑劳动者错误的问题上,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不要考虑劳动者的错误。

3、劳动仲裁预程序是否必要。

通常,工伤事件在诉讼前要经过工伤鉴定及劳动仲裁等先行程序,对于超过工伤申请时间的“工伤”,是否需要以劳动者受害者责任纠纷等为由,在进入法院之前走一次战术程序,这种做法的声音也不一致。这种案件本质上有认为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因此诉讼立案时必须有社会保障部颁发的:010。对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要按照法官的意见行事就可以了。

4、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会“承认工伤”

对这个问题,实务中的认识比较统一。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履行只能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无权承认。但是,法院将根据现有证据中反映的院、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受伤的时间、原因等确定赔偿事实的依据。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一直存在。如果雇主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工人被认定为工伤,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工伤赔偿问题。因此,企业往往不愿意申请工伤认定。实际上,劳动者自己申请的情况很多,劳动者因为长期治疗或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错过了劳动者。

伤申请的法定期限也时有存在。虽然现行法律体系对有关问题未做释明,但实践中已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意见,愿本文能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定思路。

附部分其他参考案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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