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合伙人向小编询问了自己公司发生的现金损失,在汇算清缴时,应该以什么方式申报扣款?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很多企业都有发生,所以今天主编来和大家谈谈。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核对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出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库存发生的正常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处置清算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长/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特别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判断属于目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特别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公司现金损失应以特别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根据文件第20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当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库存(包括按基准日期追溯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不足的说明和相关批准文件(3)对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认和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应当有刑事犯罪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