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首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413 "的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善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积极培育和引进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重点展览品牌,使国际展览机构和著名展览机构三亚落户,促进三亚展览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市财政年度的预算安排,作为促进城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展览业进行宏观指导和行业统计分析,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申报、审计、资金分配方案拟定、资金分配工作,并进行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筹集,并与市商务局一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建立三亚市会展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会展项目培育和引进工作,审议会展项目资金分配相关问题。市会展业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会展业的部门市长/市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促进局和市旅游促进局(City)组成联席会议常驻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其他产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包括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展览项目资料的收集、组织审议、结果的公布等。会展业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章
支援范围
第5条特别基金支助范围:
(1)培育对三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会议和展览会。重点支持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医疗健康、贸易物流、新兴技术、海洋产业、互联网、现代金融、教育文体等重点产业方向展示活动。
(二)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战略目标,开展以展览展示、专业购买为主的高档消费品类展示活动。
(三)引进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展览项目或三亚定居的国际或全国性展览活动。
(4)会议主管部门开展本市会议展览业对外宣传宣传、政策研究、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统计分析、项目评价、专业咨询、资格审查等基础工作。
(五)获得国际会议展览机构认证的会议展览企业;三亚定居的国际展览机构和大型展览企业。
(六)市政府另行批准了决定支持的会展项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专项资金:
(1)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裁(认识),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组织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正在被执法部门调查或调查,或者组织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不良的情况。
(三)战时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工、骚乱前或重大投诉核实是否属实)。
(4)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各种商品博览会、人才交流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车展等项目。
(五)已经得到省市其他形式财政资金支持的展览项目。
第三章
支援标准
第7条会议项目:
会期一天以上住宿两晚以上,会议安排在五星级酒店(或与五星级标准相同),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支持:
(a)海外会议
与会者人数超过200人,与会者有来自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人或国际组织参加,其中海外与会者人数在25%以上,每晚补贴200元。单次海外会议补助金总额最多不超过80万元。
(b)国内会议
出席人数在500人以上,每晚补贴120元。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单次会议补助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人民币。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单次会议补助金总额最多不超过30万人民币。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单次会议补助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韩元。
(c)超大型会议
出席者人数在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夜间人数达5000 ~ 7999夜,支付60万韩元的补助金。出席人数在8000人以上,夜间人数在8000个以上,补贴80万韩元。
同一主办方将在不同时间段成批举行同一主题的超大型会议视为一次会议合并申报,不能分为多个会议单独申报。
(d)高级别会议或论坛、国际会议
由全球国际会议组织、国际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和参加活动的高级嘉宾人数在3人以上或最高专家人数在5人以上的国际、国家级、专业级高级会议或论坛、ICCA数据库中收录的国际会议,将根据上述会议标准,在提出高申请的同时,向申报机构全额补贴场地租赁费。
(e)淡季会议补助金
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每年5月、6月和9月举行的会议项目将根据上述标准。
高计算补贴总额的基础上再上浮10%。第八条展览项目:
(一)新培育类展览项目
1.由市会展业联席会议认定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市首次举办并承诺长期培育的展览活动,每届展览展位数量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前三届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150万元,后三届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100万元。补贴届数不超过六届。(举办未满六届,但中途更换展会名称,展会主承办单位、展览题材和内容基本不变的,不视为新创立的展会)
2.国外参展商比例达35%以上的展览,除按以上标准补贴外,另给予20万元补贴。
(二)引进类展览项目
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并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所属产业链符合本省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市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高度融合且具有带动作用,实际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500个,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100万元。为鼓励扩大规模,在连续举办的届数内,以第一届在三亚举办的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给予5万元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引进类展览连续补贴届数不超过三届。
(三)淡季办展补贴
对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每年5月、6月、9月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补贴总额的基础上再上浮10%。
第九条展览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会举办过程没有出现重大投诉。
(二)一个展览会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三)对同一年度举办,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则对其中规模最大的展览进行补贴,其他同类型展会不得重复申请。
(四)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等不适合在室内展馆举办的,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给予补贴。
(五)艺术品展、珠宝展、奢侈品展等高端精品展不限定在固定的室内展览场馆举办,根据实际艺术观感需要,选择适合的酒店或场地。(如在五星级酒店宴会厅、走廊或者房间等场所)
(六)申请展览补贴的展期在3天(含3天,不包括布展与撤展时间)以上。
第十条如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活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议和展览相关标准分别就高申请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重大会展项目扶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纳入重大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确定扶持资金和扶持方式,资金数额不受本办法支持标准限制。
(一)由全球性国际会展组织或知名会展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国际性会展项目。
(二)由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会展项目。
(三)由政府直接申办、主办或确定支持的大型会展项目。
第十二条加入国际会展组织
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本市会展企业或通过UFI认证的本市展览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入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的本市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全球性国际会展组织来三亚设立总部,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海南总部企业,除按照《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亚太区或大中华地区办事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设立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已上市并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大型会展企业,在三亚市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且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实际展览面积5000平米(标准展位不少于200个)以上展会,给予注册会展企业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会展行业建设
市商务局用于三亚会展业宣传推介、会展网站建设,会展行业统计、培训,会展项目评估、课题研究等促进会展行业发展等基础性工作经费,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开支。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三亚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社会信用良好、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社团组织或事业单位。
(二)同一会展项目只能由项目相关组织单位(包括会展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引进方)书面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对会展项目的资金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预申报:申请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预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活动材料进行初审,并告知初审结果。(仅限会议类和展览类项目)
(二)联席会议认定:召开市会展业联席会议审议项目举办的必要性,评估预期效果,形成会议认定结论。(仅限展览类项目)
(三)现场核查:会议项目预申报初审通过,展览类项目经预申报初审通过、联席会议认定同意举办后,由市商务局委派第三方机构在活动当天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活动真实性、内容及规模,并出具现场核查结果。(仅限会议类项目和展览类项目)
(四)部门审核及专项审计:经现场核查通过的会议类和展览类项目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其他项目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审核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将资料完整的项目交由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
(五)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计合格的项目上报联席会议审议,形成会议审议结论。(仅限展览类项目)
(六)政府批准:结合审计结果及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市商务局拟定会展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结果公示: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资金支付:公示期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市商务局,后由市商务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获批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违规申报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将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公开,且5年内不得申报三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理专项资金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的会展活动只包括会议、会奖旅游、展览范围。节庆、赛事、演艺等活动应向市旅文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组织单位:会展项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引进会展项目的引进单位。
(二)长期培育:根据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策划,首次在我市举办并计划连续举办的展览。连续举办的届数至少要超过6届。
(三)标准展位:国际通行规格,长3.0m×宽3.0m×高2.5m
(四)实际展览面积:为举办展会在租赁展馆面积的基础上实际用于展览的面积,分为室内和室外场地。
(五)大型会展企业: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从事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设计和搭建、会务承接等业务的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
(六)知名会展机构: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专业展览或会议组织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或年度运营展览面积达30万平米以上的机构;或引进三场以上ICCA数据库中国际会议的专业会议组织方。
(七)全球性国际会展组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专业展览或会议组织。
(八)国际性组织:纳入《国际组织年鉴》中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九)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学会:在国务院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法人团体。
(十)国际会议:参考ICCA数据库中国际会议标准,有至少50个参加者;定期组织举行会议;必须在至少3个及以上国家轮流举行,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十一)高端嘉宾:境内外国家(地区)副部级以上现任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全球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世界大学排名前50大学(上一年度QS、TIMES排行榜)的教授(排名参考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
(十二)顶尖专家: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涉及热带农业、旅游、互联网等15个专业领域关于A类和B类人才认定相关标准。
(十三)特殊展品展位:如酒类、珠宝、艺术品等可根据实际展览展示需要,搭建专门的展柜或展台,不足9㎡可视为一个展位。
(十四)前三届的认定:以展会首次在三亚举办为第一届,依次类推,第二、第三届;后三届则为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
(十五)会期:正式会议的天数,不包含会前报到和离会的天数。会前报到与正式会议在同一天的,按会期计算。会期一天应至少包含上午和下午各两个小时以上的活动。
(十六)会奖旅游:会展及奖励旅游,包括会议、大会、展览及奖励旅游四个组成部分。本办法所涉及的“会奖旅游”仅针对符合办法规定的会议、大会和展览活动进行补贴,奖励旅游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6日。
附件:
1.三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会议类项目预申报材料清单(会前)
3.展览类项目预申报材料清单(展前)
4.会议类和展览类项目正式申报材料清单(会后、展后)
5.加入国际会展组织申报材料清单
6.全球性国际会展组织落户申报材料清单
7.大型会展企业落户申报材料清单
8.三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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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商务局、三亚市财政局
编辑:向顺宇
主编:陈 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