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申报指南
一、建设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记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和第13条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对大型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造(包括室内外装修)
建设项目消防行政许可范围:
(1)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厅;
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酒店、购物中心、市长/市场。
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电影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外来建筑、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厂、寺庙、教堂;
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儿童游戏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大楼、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集体宿舍;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影音室、放映馆、卡拉ok、夜总会、游戏室、桑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下一个建设工程(新建、改造、扩建、内部装修)项目将在工程所在地大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a)第二和第三加油站;
(二)建筑物高度不到24米,建筑物总面积在1000 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戏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三)建筑物高度低于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通信楼、邮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大楼、档案大楼;
(4)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歌舞厅、影音室、放映馆、卡拉ok、夜总会、游戏室、桑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五)属于其他分离审查、验收权限,经过分离验收、抽检合格工程的重新装修、改造。
(6)二级、三级汽车加油站、加油合建站、加油充合建站、燃气充合建站;
(7)建筑面积大于2500 的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房、营业性室内休闲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厂、寺庙、教堂;
(8) 1000以上、2000以下的地下建筑物。
特殊建设工程:
安装了商朝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通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楼;
本条第一款、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建筑物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标准规定的高层住宅种类;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施工、大型发电、配电项目;
生产、储存和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电站、供应站、电涌站;
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
1万平方米以上的C型火灾危险工厂、仓库;
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说明:以上建筑面积表示建筑团体或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如果同一项目包含属于建设工程行政许可范围的建筑物,则整个项目必须属于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优先),不能任意分割项目。
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从事国家管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军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各直属机关、办事机构。驻扎在外国大使馆、代理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所(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上诉所、税务所等)海关、商检局、劳动改革局、拘留所、监狱、基层税务所等其他国家行政权力机关。
说明:另一个项目是火灾记录管理。
(一)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计
新工程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计申报表。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文件。
说明:建设单位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团体单位时,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建设主体为个人时,应提交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接收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说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请求总部组织专家审查的建设工程。
可证明文件可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核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②国家级、省市重点项目、城中村回迁等特殊建设项目,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可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城管部门备案证明文件;④军产建筑作为民用建筑使用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可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军事设施时, 其消防工作按照《消防法》规定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说明:应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
说明:应提供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施工图、给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如涉及厂房工艺,还需提供工艺流程图。
装修、改造工程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说明:①建设单位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②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团体单位时,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凭证;③建设主体为个人时,应当提交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受理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说明:①应提供装修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装修设计单位公章;②如需进行消防设施设计,需提供具备消防设施设计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5)消防设计文件。
说明:①含原建筑施工图、给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及装修改造后建筑装修平面布置图、给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②已取得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并投入使用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改造工程,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③未取得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并于1998年前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装修、改造工程,提供的上述资料可不含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但还需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格式要求,此报告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报告,其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意见签署应当明确、清晰完整。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说明:此文件由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说明:由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说明:①建设单位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②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团体单位时,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凭证;③建设主体为个人时,应当提交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受理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说明:出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图报告原件,提交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说明:①建设单位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②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团体单位时,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凭证;③建设主体为个人时,应当提交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受理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说明: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说明:应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7.消防设计文件。
说明:①新建工程应提供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施工图、给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如涉及厂房工艺,还需提供工艺流程图;②装修改造工程还需提供装修改造后建筑装修平面布置图、给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
8.经消防技术咨询的备案工程,应提供由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格式要求,此报告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报告,其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意见签署应当明确、清晰完整。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说明:此文件由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说明:由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法律依据:根据《消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名词解释: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身、休闲场所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外,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申报注意事项: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含个人)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对下列场所,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
1、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
2、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4、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
5、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6、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申报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取得方式:向辖区或附近的公安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索取表格,或通过云南消防政务网打印表格,按《填表说明》逐项填写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印单(个人申报捺指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取得方式:复印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取得方式: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含个人)针对本单位实际,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并制定突发事件时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绘制场所平面布置图。
注:场所平面布置图尽量提供建设施工时的图纸。建设施工时没有图纸的,可以自行绘制,但应附相关部位总体照片和细部照片。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取得方式:提供复印件和相关记录。
注: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责任人、管理人、宣传人员、管理人员、疏散引导人员、初起火灾扑救人员)应当经专门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复印《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员工应有单位组织教育培训的记录(培训内容课件、参加培训人员登记、照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租用房屋的,应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应提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复印件。
6、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取得方式:复印工程建设和验收时公安消防机构发给的法律文书。
注: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
(1)立法没有规定的,如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2)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如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可以不提供,但应当提供村民自建住宅证明材料。
(3)不属于施工许可范围的工程,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以不提供,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提供施工合同证明投资额,没有施工合同的,可以提供经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或收款复印件;提供现状图纸证明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4)不能提交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或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装修装饰材料阻燃检测检验报告。
(5)不能提交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上国家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打印公开材料签字确认。不能比对确认的,应抽样送检。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件或者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的,对其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
决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
1.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情况,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在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竣工的,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建筑物或者场所在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竣工的,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2011年1月1日后竣工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建筑物或者场所在2009年5月1日后竣工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2011年1月1日后竣工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备案抽查合格,或者依法经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物或者场所在1998年9月1日前竣工,至今未作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或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经查证属实,不检查其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7.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8.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不符合上述任意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变更登记
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依法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后,依照《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由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变更登记条件:
(1)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公众聚集场所除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或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其余如:经营面积、经营地址、经营性质、场所平面功能布局、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影响场所经营范围、性质、功能及消防安全条件等因素均未发生改变。
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变更后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决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同意其变更登记。
1.公众聚集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前,曾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公众聚集场所除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或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其余如:经营面积、经营地址、经营性质、场所平面功能布局、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影响场所经营范围、性质、功能及消防安全条件等因素均未发生改变。
五、简化合并取消5类6项消防审批内容
对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取消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简化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要求,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设工程及养老机构、设施,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对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合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