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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额】折算税金:每个数据申报都要有根据

时间:2023-02-22 21:22: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王海涛

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折算工作正在进行中。笔者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政策细节仍然有模糊的认识,出现了举报错误。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汇款前要清楚了解相关规定,不能“理所当然”地进行申报工作,必须有申报所有资料的依据。

危险点1:

交通费和通信费没有按规定申报税金

一般事例

自然人王某在H省的一个行政单位工作。2021年12月,王某工资收入为9000元。其中,根据工资支付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分别为600韩元和100韩元。另外,王某本月的“三险一金”特别扣除额为2300韩元,特别附加扣除额为1000韩元。h省规定公务汽车和通信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分别为每月500韩元和150韩元。在处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纳时,王某所在单位将按工资支付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作为免税项目从全额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确定王某本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2300-1000-5000-600-100=0,从而缴纳王某个人所得税预扣。

风险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2条的规定,个人根据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获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支付,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按月支付,而是分成所属月份,与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交通补贴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500韩元标准,因此只能扣除500韩元,超额部分应按规定对工资收入征收,并申报税金。同时,其通信补贴未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150元的标准,应按照100元实际扣除。因此,王某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2300-1000-5000-500-100=100(韩元)。

老王的事例在实践中并不是例子。笔者发现,在税收辅导工作中,部分企业按工资支付交通费和通信费,作为免税项目全额处理,没有按规定申报税金,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按工资支付的交通费和通信费不是个人所得税免税类别,只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衡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实施。没有扣除标准的人要按规定申报税金。

危险点2:

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综合收入错误申报

一般事例

居民自然人李某于2008年加入甲公司。2021年12月,李某解除了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赔偿金388726韩元,当地上一年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68956韩元。另外,李某2021年的工资收入为95439韩元,合格的“三险一金”特别扣除额为17309韩元,特别追加扣除额为12000韩元。

甲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一次性补偿金计入李某2021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95439(388726-689563)-500012-17309-12000=187988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并从当地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为3倍以上的部分不包括在当年的综合收入中,而是另外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税金。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一律并入综合收入,多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就是这样。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首先要确认李某2021年度的综合收入应纳税额(95439-500012-17309-12000)3%-0=183.90(元)。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所得额=388726-689563=181858(元),因此个人所得税代扣=18185820%-16920=19451.60(元李某当年应纳税额合计183.90 1940)

危险点3:

公益慈善捐赠只在预缴时扣除

一般事例

居民自然人张某于2018年加入乙公司,2021年月月薪为2.6万韩元,每月“三险一金”特别扣除额为3800韩元,每月特别扣除额为4000韩元。老张除了工资没有别的收入。张某于2021年3月通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了3万韩元。捐赠当月张某未扣除捐款的累计应纳税收入=(26000-3800-4000-5000)3=39600(人民币),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39600 30%=1180

因此,张某3月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26000-3800-4000-5000)3-11880=27720(元),3月累计预扣税额=27720 年度折算时,张某每年应纳税收入金额=

)×12-11880=146520(元),应纳税额=146520×20%-16920=12384(元)。

■风险分析

张某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具体执行口径做了明确。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时,只在预扣预缴时计算扣除,忽略了可以在汇算时扣除的规定,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张某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捐赠支出。这种情况下,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9600×10%-2520=144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5840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58400×20%-16920=14760(元)。2021年度汇算时,未扣除捐赠所得额为158400元,据此计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8400×30%=47520(元),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2021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158400-30000=128400(元),2021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28400×10%-2520=10320(元)。

在不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如果张某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可少缴税2064元(12384-103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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