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颁布了2017年第67号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根据《优惠贸易协定》进行进口货物申报的无纸化。
核心:电子提交文件
根据优惠贸易协定("进口人"),进口货物接受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人")选择"通关纸化"方式申报时,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发票、运输文件、未加工证明等文件正本("原产地证明"),无需提交原产地
P.S.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法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和原产地声明。
两大改革红利
奖金1:不够离家
此前,在非联网优惠贸易协议下进口货物时,企业必须在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纸文件,这些文件必须经过“进口企业-申报单位-海关通关现场”流动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货物通关时间。
改革后,进口人可以不出门,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件,方便企业申报,同时有效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奖金2:“人心”变成了“机心”
在此之前,海关必须逐项审查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增加通关审查时间,消耗海关现场人员。
改革后,系统自动对比企业申报的申报资料数据和原产地证据文件数据,从“人心”改为“机心”,切实提高了海关审查效率。
操作程序第二阶段
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一阶段:
对于未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实现相关要素——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简称《非联网优惠贸易协定》),进口人在申报进口前,应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申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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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指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规定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第二步:
以电子方式上传有关文件——对非联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中转确认书》不需上传。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申报进口前,不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不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仅需按要求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四个注意事项
Q1
无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
应当如何办理?
A: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无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且未按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Q2
采取无纸化方式申报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进口人填报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和以电子方式上传的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
Q3
原产地单证
应当如何保存?
A: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上述单证正本。
Q4
上传电子文件
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A:以电子方式上传的文件格式标准,请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供稿、审核:海关总署关税司
制图:常相婧
编辑、发布:高扬